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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的股份回购价值与法律规制的协调         ★★★
比较法视野下的股份回购价值与法律规制的协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8 10:59:02

 股份回购的投资价值和作为资本政策手段的表现
    (一)稳定股价,恢复市场信心。稳定股价的理论基础源自“导正市场价值理论”。根据该理论,市场处于危机、恐慌状态,面对股价持续下跌,市场资金紧张等情况下,公司股价易被市场低估,股价表现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基本情况,有损包括公司中小投资者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和公司的市场形象。因此,以略低于净资产价格对股份,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进行回购,可以提升公司每股收益,提升公司的整体估值水平。
    (二)提供市场信号,增强投资人信心。股份回购的收购价格是重要的市场信号(Market Signal),市场信号的理论基础源自“信号论”(signaling theory)。根据该理论,公司回购股份的目的是给股票市场提供一个信号,即公司的股价被低估(undervalued),公司正通过股份回购的方式来提高股价,以反映公司的真正价值。
    (三)改善资本结构,提升股东价值。通过股份回购可以优化资本结构,适当提高资产负债率,以充分有效地发挥财务杠杆效应。股东财富最大化是上市公司的理财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资本结构。公司可以通过优化资本结构来提高其市场价值,而股份回购就是通过优化资本结构来提高公司价值、从而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一个重要途径。
    (四)调整股权结构,增强公司自身控制权。股份回购可以让那些对企业分别予以长期与短期收益期望的所有者重新作出选择,同时可以调整公司对自身的持股比例,增强公司的自身控制权。因此,可以增加竞争对手收购、控制公司的成本和难度,有利于实现公司稳定发展。
    (五)退出投资,实现收缩战线需要。作为投资者,外商在对一国进行投资的同时,必然会希望在该国的投资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高额的投资回报和畅通的退出机制。若该国国内法律禁止外商投资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境外投资者就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对投资者进行股权回购来实现自己的退出计划。同时,上市公司在原则上是不愿意缩减股本规模的,但若公司亏损严重,需以减资方式来收缩经营战线时,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回购股票作为库藏股票,待公司经营好转以后再重新上市或注销这部分股票,以达到收缩经营和战线的目的。
     对股份回购进行法律规制的必然性
    (一)理论基础及其突破。公司资本三原则是对股份回购进行法律规制的理论根源。资本三原则是有限责任的产物,在公司制度初期,盛行无限责任制。由于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债务合为一体,不存在资本三原则的生存空间。有限责任出现后,由于公司责任与股东个人责任相分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公司因经营失败而破产或解散时,债权人不得超越公司资产范围直接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债务,公司债权人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保护债权人,防止股东虚假出资、抽逃资金、减少出资,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信用,许多国家确立了“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以确保公司成立之时有稳固的财产保证。资本维持原则是资本确定原则的延伸,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即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资本。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此原则与资本维持原则相配合,以维持实质的公司财产,并防止形式资本总额的减少,实现对债权人的利益的保护。股份回购违背了公司资本三原则,特别是资本维持原则,因此,各国在公司法的立法初期,都对股份回购采取了禁止的态度。
    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公司之间竞争的日益激烈,严格按照公司资本三原则不但有碍于公司的形成也不利于公司的运作。因此,我国新公司法对此做出了两项重大的调整:第一,允许内资公司灵活地适用该原则,实行有期限的分期缴付资本制,即授权资本制。第二,扩大公司股份回购的事由,旧公司法第149条规定除了公司减少资本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而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可见,我国立法正在突破公司资本三原则对股份回购的限制,以满足公司运作的需要。
    (二)股份回购的潜在问题
    1.导致公司资本的虚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对自己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而公司的资产就成为承担债务的保证。如果公司以资本或资本公积金作为财源回购自己的股份,使得纯资产少于基本与公积金之和,必然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危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股票市场和股票价格的瞬息变化容易影响股份回购目的之实现,高于企业实际价值买入、再度出售价格低于买入价格等情况非常普遍,这些原因也会导致公司资本的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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