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的意义 当世界经济一体化方式由传统的国际商品贸易深入到资本、技术等要素的国际配制时,目前国际通用的以“国境”为统计范围、以“居民”为统计单位的贸易差额核算方法,已经无法反映国际贸易与外国直接投资紧密关联的现实,无法反映资本和其他要素在全世界获得的经济利益,尤其是往往高估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分工中的贸易利得,结果以贸易差额为基础的政策导向也会出现偏差。 本文在参考发达国家已经建立的以所有权为依据对传统的跨境贸易差额进行信息补充的统计框架(Baldwin, 1989; Julius, 1990; Landefeld, 1993; Whichard & Lowe, 1995)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s Statistics Manual)将国外附属机构销售列入统计范畴的思想基础上,尝试建立完整的以所有权为依据的双边贸易差额统计原则(Ownership based framework),并将其与现行的跨境贸易差额作对比,在指出现行的跨境贸易差额高估我国贸易利得的同时,为将来如何增加数据项目、调整统计口径、得到反映现实的统计结果,建立了可供参考的原则。 二、当前世界通行的贸易差额核算——以“国境”为统计范围 当前世界通行的贸易差额核算是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3年制订的《国际收支手册(第 5版)》(BPM5)的体系进行编报的。其中能否列入国际收支核算范围的标准就看一项交易的双方是否一方为编报经济体系的居民而另一方为非居民。一个经济体系的经济领域,是指该经济体系的政府所管辖的地域范围,而在该领域内的劳动力、货物及资本均可在域内自由流动。凡在编报经济体系内有经济利益中心的个人和机构都是该经济体的居民,否则就是非居民。根据BPM5的标准,对个人而言,居民是指通常在该经济体系的经济领域内长期(一般指一年以上)居住的人士,与其国籍无关;对机构而言,居民是指通常在该领域内经营业务的机构。举例说,一名长期在北京工作的外籍专家,视为“中国居民”。花旗银行在北京的分行,根据定义是中国的常驻机构,也视为“中国居民”。一国在外国的商业机构通常是FDI的产物①。作为一种简化,本文统称其为国外附属机构。 我们可以用下面的图示直观反映BPM5的贸易差额核算原则。 图1 以国境为统计范围、以居民为统计单位的A、B两国贸易差额核算原则 图1中A国为本国,记为A。B国为所考察的双边贸易伙伴国,记为B。C为世界经济的其它部分,比如C国、D国、E国……等的合计,简称第三国,记为C。各国本国公民和国内公司及分别记为AFP、BFP、CFP,各国在国外的附属机构和在外国长期居留的公民分别记为 AinB、AinC、BinA、BinC、CinA、CinB。 在图1中: (1)是A国公民及A国内公司AFP对A国在B国的附属机构和在B国长期居留的公民 AinB的出口值; (2)是AFP从AinB的进口值; (3)是AFP对第三国在B国的附属机构和在B国长期居留的公民CinB的出口值; (4)是AFP从CinB的进口值; (5)是AFP对B国公民及B国国内公司 BFP的出口值; (6)是AFP从BFP的进口值; (7)是B国在A国的附属机构和长期居留在A国的公民BinA对AinB的出口值; (8)是BinA从AinB的进口值; (9)是BinA对CinB的出口值; (10)是BinA从CinB的进口值; (11)是BinA对BFP的出口值; (12)是BinA从BFP的进口值; (13)第三国在A国的附属机构和长期在A国居留的公民CinA对AinB的出口值; (14)是CinA从AinB的进口值; (15)是CinA对CinB的出口值; (16)是CinA从CinB的进口值; (17)是CinA对BFP的出口值; (18)是CinA从BFP的进口值。 设在东道国的国外附属机构和长期居留的外国公民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有3个流向:(1)在东道国境内销售给居民;(2)跨境返销给母国的居民;(3)跨境销售给第三国的居民。对于两种跨境销售,在BPM5定义的贸易差额中都有记录,但对东道国境内销售则视为居民之间的销售,不予纪录。按照BPM5的原则,A国的贸易差额可以记为:
TradeABr=(1)-(2)+(3)-(4)+(5) -(6)+(7)-(8)+(9)-(10)+(11)- (12)+(13)-(14)+(15)-(16)+(17)- (18) | 为了便于比较和记忆,我们把TradeABr记为
TradeABr=AFP(A in B+C in B+BFP)
+BinA(A in B+C in B+BFP)
+CinA(A in B+C in B+BFP) |
其中AFP(AinB)代表AFP从AinB获得的净收入,即(1)-(2),其余类同。这一套标记符号可以方便地表示贸易对手的贸易利得,例如:AFP(AinB)=-AinB(AFP)。 由于BinA(A in B+C in B+BFP)即(7) -(8)+(9)-(10)+(11)-(12)、CinA(A in B+Cin B+BFP)(即(13)-(14)+(15) -(16)+(17)-(18))是在A国的外国公民及附属机构通过与在B国的所有居民的贸易往来所获取的净收入,而不是A国本国公民和企业获得的收入,不能代表本国要素的利得。AFP (AinB)是A国的公民企业从A国在B国长期居留的公民和附属机构获得的净收入,实际上是分处不同地点的、同属于A国的经济单位之间的交易,大多是跨国公司内部贸易,这些不是A国所有者从B国获取的收入,但被计入到A国的贸易收入之中;同时,AinB从BFP获得的净收入是A国所有者从B国所有者获取的收入,被视为A国国内居民之间的交易,在A国的贸易收入之中没有计入;BinB从AFP获得的净收入是B国所有者从A国获取的收入,或者说是 A国对B国的付出,在A国的贸易收入之中也没有扣除。在这种核算方式下,一国贸易顺差的增长,很可能是外国附属机构出口增长带来的,并不代表该国从国外获得的经济利益增长。所以,我们认为这种以居民或者国境为标准核算贸易利得的方法,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一国的贸易利得,其统计结果一定是有偏差的。这种偏差的根源则在于外国附属机构销售。 当然,如果国际FDI不发达,要素的国际流动规模不大,BinA(A in B+C in B+BFP) CinA(A in B+C in B+BFP)、AFP(AinB)、 AinB(BFP)、BinB(AFP)都很小,或者即使国际FDI很发达,但外国附属机构的进出口价值相当,这种偏差不会显著。所以在国际经济一体化尚未成形的早期,这一偏差不会引人注目。而在FDI不仅成为国际贸易的替代者,也是国际贸易的主要推动者的今天,这一偏差可能导致贸易差额对实际贸易利得的严重背离,不能反映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真实经济与贸易平衡情况。一国即使拥有巨大贸易逆差,也能从国际分工中攫取巨额利益;一国即使拥有巨大贸易顺差,也能从国际分工中收获甚微。 三、对贸易利得的真实反映——所有权原则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深入和扩展, BPM5已经不适合信息披露和分析的需要。那些具有很大净FDI流入或流出的国家,他们的双边贸易差额和实际贸易利得可能会很不相关。为了克服这一缺陷,美国、日本和法国已经先后建立了以所有权为依据的、对BPM5定义的跨境贸易差额进行信息补充的统计框架,来提供更接近现实的信息。这一体系的首要原则就是根据所有权,即本国所有或外国所有,来组织对外经济活动的数据,而不是根据出售货物和服务的居民所在的国家疆界。这种新的统计框架可以清晰地揭示FDI和国际贸易的联系。美国商业部经济分析局(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 BEA)依据这个统计体系估算,2003年美国贸易赤字被高估了1189亿美元,是总量的24%(BEA, 2005)。 另外,在服务贸易统计方面,美国首创的“国外附属机构服务贸易”(FATS)统计,也列入了作为对外直接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就地服务销售统计。2001年联合国统计委员会正式通过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也将国外附属机构销售列入统计范畴。1997年6月16日中国国家统计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曾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遵循国际可比性、可操作性、经济性、渐进性的原则,建立健全包括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但是至今为止,并未正式公布这一统计。 借鉴这些国际上已有的、相对成熟的以所有权为依据进行国际贸易差额核算的思想,我们可以建立完整的基于所有权的国际贸易差额核算体系。下图可以直观地表达依据所有权统计贸易差额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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