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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重叠的自由贸易协定对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           ★★★
交叉重叠的自由贸易协定对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12 18:22:53

【作者简介】孙玉红,东北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

 中图分类号:F1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64[2006]07-060509-0402
    任何一个国家推进贸易自由化时均面临着战略性的选择,其途径可以是单边贸易自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多边自由化,或者其中的两种组合,或者三头并进。一般来说,多边自由化是最佳选择已经是基本的共识。但是,当既定的国际政策环境使得多边贸易谈判变得极其困难,而国内利益的平衡又使得单边自由化不能进行,区域贸易自由化就可被作为一种实际可行的可能达到广泛自由化的现实途径。FTAS(自由贸易协定)已经在世界各地迅速繁衍,迄今为止,几乎所有的WTO成员同时至少是一个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
    传统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理论已经使人们意识到,参与FTAS并不能保证每个成员一定从中获益。尽管FTAS可能产生贸易创造,可能改善非成员的贸易条件,但也会带来贸易转移,即把非成员国低成本的生产转移到伙伴国相对高成本的生产。然而更重要的是 FTAS的对外歧视的性质,其对区外国家的伤害既体现在这些国家对区内的出口减少,也体现在其贸易条件的恶化。这一点特别引人关注,因为很多优惠贸易安排的初步行动已经把世界最贫穷国家排除在外。
    鉴于FTAS的潜在的负面效应在多边贸易自由化中却不存在,因而,在学术界产生了关于FTAS与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关系的争论,即所谓的区域主义对多边主义。其中一方认为,FTAS对多边贸易体制有害,瓦解了多边贸易体制。另一方认为,FTAS将促进更广泛的贸易自由化。甚至一些高层次的官员也加强了这场争论。如WTO现任总干事素帕猜所言,FTAS“通过歧视第三方来创建复杂的贸易体系网络,将会增加全球贸易体系的系统风险。”
    本文所研究的问题是,现存的重叠交叉的自由贸易网络将最终演化成全球自由贸易,还是成为全球自由贸易的障碍?本文从几个不同的但彼此相关的角度提出,现存交叉重叠的自由贸易协定对世界多边贸易体制有着重大影响。
    一、“竞争性自由化”能最终导致全球自由化吗?
    在当今交叉重叠自由贸易协定繁衍之时,一个颇为流行的称谓是“竞争性的自由化”。美国贸易谈判代表佐利克曾经表示,通过与不同区域达成自由贸易协定,美国用“累积扩大的方式推进自由贸易,激发各国竞相开放”。佐利克特别强调,由于担心被边缘化,非成员国将设法加入这一集团或者接受更大范围的协定。所以,相信NAFTA成员在美国市场享有的优惠将促进西半球的其他国家变成FTAA(美洲自由贸易区)的一部分,而FTAA本身可推进新一轮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谈判。
    根据“竞争自由化”战略,FTAS将继续扩张和合并,直到一个单一的包括整个世界的FTAS形成。这种推理并不新颖,早已被持有“多米诺理论”的经济学家们深入浅出讨论过。事实上,简单的政治经济模型已经显示,FTAS的扩张增加了区外国家申请加入的动机。当区域外的一个国家考虑是否加入一个区域集团时,它要权衡其中的潜在成本和收益:首先,向 FTAS成员开放本国市场所带来的成本(如竞争的加强);其次,优惠进入FTAS伙伴国的市场而获得的收益(或者贸易转移带来的损失)。在FTAS的市场规模超过预期的成员市场条件下,可以通过严格的证明来论证其收益大于成本。因此,一个FTAS越大,非成员国加入的收益就越大,因为被一个较大的FTAS所边缘化,其贸易转移带来的损失对于一个非成员国来说是巨大的。这样,随着FTAS规模的增大,非成员国申请加入的动机增加。很有可能对于非成员国来说,当 FTAS的规模变得足够大时,它会从起初没有加入区域组织的兴趣而变得感兴趣。依据同样的逻辑,一个 FTAS必将持续扩张,直到世界各国属于一个超级 FTAS,即全球自由贸易。
    这一逻辑与多米诺骨牌效应相类似,它主要强调的是来自于非成员的意向。但非成员能否如愿还取决于原成员国的意向,而可能恰恰是某些原成员国将阻碍新成员的加入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事实上,区域集团的形成和扩张要求是所有的当事方(包括成员方和非成员方)的共同需求。一方面,非成员方必须想加入;另一方面,各成员方必须愿意接受新成员。所以,“竞争自由化”的理论应全面考虑各当事方的动机,而不能仅仅专门考虑非成员的加入动机。
    在现实世界里,FTAS一般由各成员国共同决定是否允许一个新成员加入其中。事实上,墨西哥已经享有进入美国市场的特权,它可能不再感兴趣NAFTA的进一步的扩张。从理论上看,在决定接受还是拒绝一个新成员时,代表性的FTAS成员将会比较以下两方面:第一,优惠进入新成员市场所获得的收益;第二,与新成员共享原有的市场所带来的损失。
    用类推法来看,当蛋糕正在做大的同时,它也被更多的伙伴国来分摊。当区域集团规模小的时候,市场扩大所带来的收益足以抵消优惠的扩散所带来的损失,以至于先加入国愿意接受新成员。可是,随着集团的扩张,其内部成员进一步扩张的动机就会减少,在FTAS囊括整个世界之前,其成员进一步扩张的动机甚至趋近于零。
    由此得出以下两个结论:
    1.如果FTAS成员资格是可以选择的,也就是一个FTAS接纳一个新的申请者作为成员资格的条件是必须获得所有现存成员的允许。但这种FTAS的扩张将不能导致全球自由贸易,因为某一个成员国将会拒绝接受新成员。
    2.一旦FTAS成员决定拒绝新的申请者,那么被排除在外的国家将具有开创自己的FTAS的动机,这就创造了竞争性的贸易集团并存的可能性。可以想象一个更现实的扩张过程,即在超过一个以上的FTAS形成的同时,又各自兼并而产生更大的贸易集团,这样持续下去会产生贸易集团之间的抗衡。
    二、“竞争性自由化”对非成员国的刺激以及对世界多边体制的影响
    关于区域主义对多边主义争议的另一个焦点问题是研究FTAS的建立导致成员方对非成员方贸易政策的影响。
    1.随着FFAS优惠程度的增加,FTAS成员承担更大的多边贸易自由化义务的意愿会减少,最惠国待遇原则(MFN)可能会遭受FTAS成员国的阻碍
    假如世界上有三个国家,其中两个国家形成 FTAS,而且它们之间还保留一定的关税,但与第三国相比,相互给予更优惠的市场准入,那么这里关键的利益变量是FTAS成员之间优惠边际(也就是区域外部关税相对内部关税高出多少)。优惠边际越高,贸易转移的可能性越大,即FTAS成员的获利以区外竞争者的损失为代价。
    首先考虑到这种变化将刺激区外国家的代表性企业支持多边协定。一般来说,多边贸易自由化会增加这些企业在FTAS国家市场的利润,却减少其在本国市场的利润。当一国企业面临的FTAS优惠边际歧视增加,而国内由于多边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收益减少,那么企业在FTAS市场上的潜在利益由于优惠边际歧视而难以得到。从这些不同的影响可推断:FTAS成员之间的优惠幅度越大,区外国家支持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力量越大。这是竞争性自由化最基本的观点。这种观点的支持者认为,WTO的成员们将为此受到强烈的振动,从而在多哈回合中更好地合作。否则,如果谈判不能预期达成,美国和欧盟将被迫继续它们的优惠贸易自由化,则多数国家损失更大。
    正如前文所述,这一观点的有效性是受到局限的,因为它没有认识到FTAS的成员国不会像区外国家那样具有相同的动机。比如,作为FTAS成员的代表性企业,多边贸易自由化对这个企业的利润有三方面的影响:(1)由于国内保护的减少,它减少了企业在国内市场的利润;(2)由于更好的市场准入,它增加了在FTAS非成员方市场的利润;(3)它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FFAS成员方的利润,这要取决于优惠幅度的大小。
    当优惠程度高时,由于国内企业拥有进入其他 FTAS成员国市场的特权,所以通过多边贸易自由化在该国所获得的收益是低的甚至是负的。其主要原因在于非成员的企业可能通过多边贸易自由化进入以前受到限制的市场。这将导致先进入者不愿承担大的多边贸易自由化义务,即内部成员间相互给予的优惠越大,它们愿意给予外部非成员的市场准入机会越少。
    大多数国家追求区域一体化的原因是被优惠的市场开放所吸引。正是源于贸易转移而带来的经济租金,才使这些国家发现FTAS的吸引力。要追求多边贸易自由化的最惠国待遇,会使继续获得FTAS的租金带来负担,因而可能会受阻。对于墨西哥和智利这样的国家,由于已经获得了世界两个最大市场的优惠准入特权,完全可能对多边贸易自由化失去兴趣甚至会阻止多边贸易自由化,因为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会冲淡它们对这些市场的优惠幅度。在WTO这样一个以完全协商一致为基础的组织中,一、二个国家的反对可能会比绝大多数国家强有力的支持更具有决定性。其所导致的政策影响是直观的,即随着FTAS优惠程度的增加,FTAS成员承担更大的多边贸易自由化义务的意愿会减少。
    2.自由贸易区建立后,对区内关税和贸易限制的削减必然会导致对非成员贸易壁垒的相对上升,从而延缓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规定:优惠贸易协定的建立禁止提高外部关税与实行进口配额。对于一些国家来说,其实际关税和对WTO义务性正式承诺的最高关税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当WTO/GATT规定的关税上限高于一国现行税率水平时,一旦优惠贸易协定付诸实施,尽管有24条的存在,成员国也能够自由地提高对非成员国的关税。比如:1994年比索危机期间,墨西哥在504项商品上对外进口关税几乎提高了一倍,而对于来自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商品关税却一点没变。此举并不触犯WTO规则。此外,对非成员国的贸易限制的增加还可以通过使用弹性的和选择性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来实现,比如反倾销和特殊保障措施和健康标准等。这些限制实际上可以在任何水平上针对特定的国家。而正是现在流行的贸易保护主义形式,使得第24条中的很多安全措施无效。这种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会延缓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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