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乔桂香,河南财经学院马列部,河南 郑州
一、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和谐发展的理论依据 1. 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和谐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从世界其他国家的发展实践看,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既是黄金发展期,也是矛盾凸显期,顺利度过这一时期,社会就进入良性发展轨道,否则就可能停滞或倒退。为应对这一重要的发展时期我们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课题,无疑是在“关键时刻作出的关键决策”,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众所周知,党的十五大报告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定下来,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不再是“两个板块、两大阵营”的关系,更不是老死不相往来、水火不相容的关系,而是一种共生共荣、相辅相成的“多元和谐共生”关系。所以很难设想各种经济成分之间、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之间,如果总是处于一种割裂的,或者水火不容的状态,那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将如何实现,因此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和谐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 2. 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和谐发展是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个体、私营等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看,非公有制经济的产生与发展是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孕育、萌生、建立和发展的历史过程相伴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先行者,是我国经济能够保持不断增长和不断发展的活力源。我国当初确定要走市场经济之路的动因之一就是要搞活经济,使经济发展充满活力。“充满活力”的内涵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1]。国务院最新颁布的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36条”,就是要激发中国民间创业、创富、创造的活力,进一步消减计划经济体制的印痕,更彻底地打破过去单一公有制一统天下带来的那种死气沉沉、僵化、保守的局面。尽管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其实质是要牢固确立企业之间不论所有制性质和规模大小进行平等竞争的制度,牢固确立包括企业、个人和政府在内的各类市场参与者严格受法律约束的法治环境。在这个过程中,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都将是平等竞争等基本规则的直接参与者和积极推动者。[2] 可以说没有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和谐发展,就没有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3. 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和谐发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依托。党的十六大指出,要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使它们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一指导思想说明,传统观念中的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对立论、只有公有制经济才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思想是错误的、片面的。从浙江等地发展的实际情况看,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不仅是可以、而且是能够和谐发展的,如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产生与发展。实践证明凡是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和谐发展的地方,社会各方面积极性高、生产力发展快,共同富裕实现的速度也随之加快;反之就慢。因此,发展公有制经济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具有一致性,都是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本质目标的,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和谐发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依托。 二、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和谐发展需关注的问题 1. 企业践履的社会责任不一样。由于很多地方政府官员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利害了解甚少,或者根本没了解,更谈不上清醒的认识,他们片面注重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并以此作为衡量当地经济发展和政绩的标准,对企业守法行为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没有明确要求或监管力度不够,加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使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多寡明显不同,公有制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相对较多,而非公有制企业则存在着不能提供有效的劳动安全和劳动保障、虐待员工,污染环境,破坏性开采、浪费资源等无视其社会责任的情况。同时在特定社会资源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非公有制企业群体多占有了社会资源,必然意味着公有制企业群体占有的减少。非公有制企业对森林矿产自然资源的私挖滥采乱伐,加剧了近年来资源能源供应的紧张局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非常突出,所以,平衡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已是当务之急。 2. 企业实施的竞争行为不正当。市场经济是以利益为基本导向的经济。非公有制企业是天生的趋利主体,群体的趋利行为必然形成竞争。马克思、恩格斯都明确指出过,市场竞争具有鲜明的两重性:一方面,竞争可以把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进取精神、冒险精神、牺牲精神充分调动起来;另一方面,它又可能把人们心中最自私、最卑鄙、最龌龊、最肮脏、最残忍的东西呼唤出来,使社会充斥着“潘多拉行为”:对利润贪得无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坑蒙拐骗消费者,经营中尔虞我诈、欺行霸市、缺乏诚信、逃废债务、逃税漏税,甚至商业贿赂、官商勾结,存在着违反税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商标法等现象。这些违法乱纪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尽管不是主流,但却不能忽视其负面影响的严重性。[3]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间公平竞争的环境荡然无存,像充斥市场的假茅台、假中华等假冒公有制企业名优产品的情况,已使公有制企业苦不堪言,企业经济利益和企业信誉损伤很大。因此,反不正当竞争仍需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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