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黄树青,天津财经大学金融系
一、关于发展中国家国有银行产权改革的三个命题[1] 命题一:向战略投资者出售股权(股权仍然相对集中)要比向私人公开发售股份(股权分散)效率改进更为显著。 对转轨国家非金融部门的研究表明,国有股权退出的同时,股权集中于战略投资者手中要比分散化的股权更有利于效率的改进。这可以从大量关于公司治理的文献中得到解释:信息不对称往往给经理人制造为自己谋利的机会,经理人可能为了自身利益不惜损害公司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这种情况在股权分散时尤为突出。面对相对较高的监督成本,小股东具有较强的“搭便车”的激励。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信息机制不健全、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不健全甚至是基本缺失,小股东“搭便车”的激励更强,最终导致有效监管的供给不足。而战略投资者拥有较大比例股权,具有较强的对经理人实施监督的激励,从而成为监督经理人的重要力量。下表中我们看到,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后效率获得明显改善的国家,都采取了向战略投资者转让股权的方式。 若干国家国有产权改革路径及其效果对比
效率明显改善 效率有所改善 效率无改善
阿根廷(直接向战略投资 捷克(第二阶段非国有化, 墨西哥(第一阶段非国有化,
者出售股权) 确 直接向战略投资者出售股权) 直接出售,禁止外资)
巴西(非国有化阶段,直 匈牙利(直接向战略投资者 捷克(第一阶段非国有化,
接向战略投资者出售股权) 出售股权) 直接出售,禁止外资)
巴基斯坦(直接向战略投 波兰(第一阶段非国有化, 巴西(国有银行的结构改革)
资者出售股权) 分散股权,允许外资)
波兰(第二阶段非国有化,
直接向战略投资者出售股权)
墨西哥(第二阶段非国有化,
直接向战略投资者出售股权) |
来源:转引自Clarke、Cull和Shirley(2005)。 显然,在Clarke、Cull和Shirley(2005)看来,这一命题即使是对于发达国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仍然成立。他们提到,澳大利亚是一个例外。澳大利亚国民银行通过分散股权非国有化后,其许多反映业绩的财务指标超过了其他私有银行,股价表现也一路走强。Clarke、Cull和Shirley(2005)认为,这表明分散化的股权结构并非不能带来效率的明显改进,只不过是必须以发达的股票市场和信息机制为必要条件。而这恰恰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所欠缺的。 命题二:允许外资银行参与会促进效率的改进。。 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的核心是对银行产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的重新安排。这其中,对所有权结构的选择,特别是选择外资还是内资至关重要。由于国外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受到的激励不同,选择外资和选择内资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由于发展中国家的融资结构大多是“银行为基础”的,银行业在经济体系中居于战略地位。这既是导致这些国家银行业国有比例较高的原因,也决定了在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中,政府并不情愿让银行体系落入外国人手中。然而,大量研究表明,外国银行的进入能够促进竞争、改进效率,并推动东道国当局对银行业制度框架的改革。所以,允许外资参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最终可能成为发展中国家的普遍选择。 在上表中可以看到,在捷克和墨西哥第一轮国有银行非国有化中,政府禁止或是策略性阻止外国投资者的参与,结果银行效率未见改进。③在随后的第二轮国有银行非国有化进程中,对外资的限制被取消,随着外资的进入,银行效率得到改进。外国战略投资者的介入促进了一个更加稳定和高效的银行部门的形成。 命题三:在竞争环境下银行的非国有化更容易成功,而且会进一步促进更具竞争性的银行体系的形成。 对于银行业来说,过度竞争会导致较大的风险。理论上银行部门的竞争会刺激银行家过度冒险,这种情况在银行业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或者由于存在存款保险弱化了存款者对银行进行监督的激励时尤为突出(Akerlof and Romer,1993)。但是,新兴市场国家的实践表明,阻止新的竞争者进入并非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对竞争的限制同样会对银行部门的稳定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尽管很难准确评估竞争对非国有化后银行绩效的影响,墨西哥第一轮国有银行非国有化的进程表明,使新进入者拥有垄断地位是有害的,尽管银行被出售给战略投资者,但由于新的战略投资者仍保持垄断地位,银行的效率并未改善。此外,Blacketd.(2000)对前苏联国家国有银行非国有化的研究发现:如果国有产权被相对集中的内部管理权和产权结构所代替,非国有化带来的效率改进是十分有限的。 二、国外经验研究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的启示 (一)战略投资者不等于外国投资者 Clarke、Cull和Shirley将战略投资者的参与和外资银行的参与对于发展中国家银行效率的影响作为两个命题(以上命题一和命题二)分别提出,这本身就表明一个基本观点,那就是战略投资者不等于外国投资者,更不等于外资银行。反之,外资银行、外国资本并不是战略投资者存在的唯一形式,战略投资者还可能以国内资本形式存在。明确这一点十分重要。 我们暂且承认命题一、命题二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引进外资银行参与国有银行产权改革会促进银行效率改进的判断是正确的。那么,外资银行是战略投资者,而战略投资者并不一定是外资银行的逻辑关系必然会导致对外资银行入股或控股后商业银行效率改进的现象产生两种判断:(1)效率的改进是因为引入了外资银行;(2)效率的改进仅仅是因为或者至少部分是因为引入的外资银行是一个战略投资者。两种不同判断具有不同的政策导向。如果后者成立的话,引进外资银行对商业银行产权改革和效率改进的正面意义就会大打折扣,而其负面影响会相对变得更为突出。由此,商业银行产权改革将更倾向于选择战略投资者,包括国内战略投资者。 (二)“外资换效率”的产权改革模式需要慎重对待 理论上,关于吸收外资银行进入是否能促进东道国商业银行效率改进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实证中的正反两方面例证都能够见到。这里我们围绕以上命题一、命题二再次进行逻辑分析。假设外资银行的进入是引起商业银行效率改进的直接原因,④那么,Clarke、Cull和Shirley提到的国别案例仍然不足为鉴。 原因很简单。本文注意到,Clarke、Cull和Shirley所提供的国有银行产权改革后效率提高的发展中国家的国有银行改革过程具有一个隐含的共性条件,那就是这些国家所谓的吸引外资进入,就是将国有银行绝大部分股份或者全部股份卖给外资银行。比如,目前除个别国家外,几乎每个欧洲转型国家最大三家银行都掌握在外资手中。[2]而Clarke、Cull和Shirley文章中特别提到的三个转轨国家,捷克、匈牙利和波兰,截至2004年底,银行业总资产中外资所占比例已分别达84%、76%和65%。⑤很明显,无论效率是否改进,此时的商业银行已不再是国有银行,也不是本国商业银行,而是彻头彻尾的外资商业银行了。因此,以上述国家为例推出“允许外资银行参与会促进本国银行效率改进”这一命题,实际上是一个伪命题,因为此时的外资银行早已不是“参与”这么简单。更严密的命题应该是“外资绝对控制发展中国家原国有银行,或将其完全收购后,该银行的效率会获得改进”。对这一命题的进一步延伸得出的命题是,“在发展中国家,外资商业银行要比国有银行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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