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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与优化金融生态           ★★★
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与优化金融生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0 8:36:28


    (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三大障碍
    1.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不够完善不良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固然有利于改善金融生态结构,但也会给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多是由不良贷款转化而来,而不良贷款又来源于存款户的银行存款。当银行因资不抵债或支付困难而必须退出市场时,对存款户的存款等负债必须进行清偿,才不至于引起社会动荡。在我国已经发生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案例中,对存款等负债的清偿,主要采取由央行或健康金融机构等接手“兜底”。实践表明,这种方式既不能很好地保护存款人等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不够完善仍是影响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重要因素。
    2.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成本承担主体存在争议。金融机构从停业整顿到最终退出市场要经过漫长的过程,因此退出成本很高。[2]在金融机构退出时,必须清偿税款、债务以及股东权益,这些是退出成本的主体。此外,还有补偿存款人时发生的清算费用、与债权人达成共识的交易成本、清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成本以及其他间接成本。这些高成本和责任的归属问题本来就是导致金融机构难以顺利退出市场的一大难题。[3]根据胡祖六、刘卫江、廖国民等学者的研究,我国国有银行体制之所以比较脆弱,主要原因是由于银行不良资产比重大。而银行很大部分的不良资产的形成则是由于国有银行既要承担国有企业的改革成本,又要承担国有企业的社会包袱。基于此,央行行长周小川博士指出,因历史包袱导致净值为负的金融机构在关闭破产时究竟应由谁来负责,目前在中国仍是个难题。就一定程度而言,金融机构退出的成本,也是整个社会改革的成本。关于成本分担主体问题,理论界尚有争议。一种认为金融机构的历史包袱是整个国家经济改革的产物,应该由政府来承担金融机构退出成本;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个成本应该由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市场受益者来承担。就已经发生的金融机构退出事件而言,主要是政府承担了这个成本。据专家估算,自1998年至今,国家为了维持金融稳定,大体投入了32400亿元的资金。
    3.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体系比较滞后。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以行政性关闭为主,而非市场化手段。这种行政主导型做法与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滞后密切相关。由于现行《破产法》仅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未能考虑到金融企业的特殊性,如果生搬硬套,难免捉襟见肘。在1998年广国投破产过程中,法院及各相关部门做了很多工作,使破产法应用于金融企业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也使广国投的破产得以执行,但终究操作不是很规范。新的破产法目前正在修订之中,但对于银行类金融机构破产是否纳入新破产法,目前尚存争论。
      三 完善退出机制优化金融生态的政策建议
    (一)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债权人利益。存款保险制度、金融监管制度及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功能被公认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它不仅能保护存款者利益、防止银行倒闭、还在于它能有效地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体制变迁过程中一种新的制度安排,由存款保险公司介入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具有积极的意义。不过存款保险机构,如果仅依靠保费收入是没有能力对转轨时期已经形成的质量差的金融机构代理赔付的,因此,不但要确定最高赔付限额,而且还应建立一种降低银行经营风险的机制。在我国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最大的难题是很多金融机构在过去的改革过程中因承担政策性贷款而背上的历史包袱,沉淀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因此他们必然会抵制承担按质量设定的存保费率。所以政府要下决心摘除这些金融机构的历史包袱,否则,存款保险制度将会形同虚设。
    (二)明确成本承担主体:政府主导逐步过渡到市场主导。当前政府应承担较多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责任,除了金融机构背负改革成本包袱的原因外,还有如下原因:一是金融机构经营失败与政府监管不力有关;二是政府是市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金融机构倒闭与政府宏观政策失误可能紧密相关;三是稳定的金融体系具有公共产品特性;四是金融机构失败的负外溢效应较大,政府必须给予及时且适当的救助才能保证金融体系和社会经济安全稳定。但是,随着改革的推进,尤其是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必须逐步从这一领域退出,加强市场主体的责任。原因很简单,如果政府总是一手包办,由财政全力负责金融机构的经营失败,那么经营者的冒险经营及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就不可避免,从而导致金融生态恶化。
    (三)完善金融机构退出法律体系。从立法角度看,无论是单独为金融机构的破产立法,还是放到《企业破产法》中去,都要充分考虑金融企业高负债经营的特殊性以及我国金融机构的固有特点。法律条文必须密切结合成本分担主体的选择、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等相关因素,综观全局,高屋建瓴。从执法角度看,可以考虑设立单独针对金融机构破产、重组、收购兼并的专业性法庭,培养具有金融专业知识背景的法律专业人才,在发生金融机构退出案件时,在统筹兼顾和保证金融以及经济稳定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复合型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高效处理金融机构的退出问题,以期降低退出成本。

【参考文献】
    [1]徐诺金:论我国的金融生态问题,《金融研究》,2005年第二期
    [2]李长春:《债务处置、成本分担: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难点与选择》,《西南金融》,2005.6
    [3]乔海曙、梁剑:《从交易成本视角分析不良金融资产的处置》,《投资研究》,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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