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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发展与中国的战略性贸易政策选择         ★★★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发展与中国的战略性贸易政策选择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1 11:59:07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推进,国际分工深化与国际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产品与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范围扩大、流动速度提高且流动量增加,企业跨国经营与产业跨国转移越来越便利和频繁,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弱势产业在剧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都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为了能够免于市场竞争、维护并增进企业利润及其相关政治经济利益,与弱势产业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利益集团(Benefit Group)会通过游说、选票、利益诱导等方式向政府或者相关组织施加各种压力,要求政府或者相关组织通过关税与非关税方式对这些产业进行保护(Bergstrand Jeffrey, 1985)。另一方面,随着全球要素贸易的发展,为了保持一定的就业水平和维护社会稳定,防止由于弱势企业与弱势产业在国际市场竞争失败所导致的政府税收减少、财政支出与社会保障负担加重,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和政权的合法性,政府及其相关组织也有对弱势企业与产业进行保护的内在激励(Debaere, Peter, 2003; Choi, Yong-Seok and Pravin Krishna, 2001)。政府对弱势产业与幼稚工业所实施的关税与非关税保护措施已经成为国际自由贸易的主要障碍。传统的关税保护政策容易导致其他国家的关税报复而损害本国利益,又受到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的限制,实施的政策成本和风险相对较高(R. Feenstra, 1992)。通过非关税贸易壁垒(Non-tariff Trade Barriers, NTBS)对本国企业、产业和市场进行保护的新贸易保护主义(New Protectionism)便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保护的主要方式。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国际背景。新贸易保护主义主要通过自动出口限制(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s, VERs)、进口配额(Import Quota)、反倾销(Anti-dumping)措施、制定苛刻的技术标准和行政法规限制等非关税措施限制外国商品进口,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Domincik Salvatore, 2004)。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成立的主要目的便是通过多边贸易谈判促进自由贸易,无论是关贸总协定的多边回合贸易谈判还是世贸组织的多边回合贸易谈判,关税削减始终是主要议题。成员国如果试图通过关税措施对本国产业和市场进行保护,必然受到相关贸易协定的约束。一些国家为了摆脱双边与多边关税协定的约束,便会采取非关税壁垒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阻碍了国际间产业分工(Schott, Peter, 2003)。21世纪以来,特别是伴随着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经济的迅速崛起,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传统产业和市场,采取了一系列限制商品进口的非关税壁垒新措施(例如把人权、劳工权益和环境保护作为限制进口的主要理由),新贸易保护主义有了新的发展。
    中国作为崛起的国际贸易大国,随着进出口贸易量的快速增长,在与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之间贸易摩擦与争端增加的同时,与一些发展中国家例如墨西哥、韩国的贸易摩擦和冲突也时有发生。中国已经成为受新贸易保护主义贸易政策损害最深的国家之一。为了维护中国的国际贸易利益,推进世界自由贸易发展,必须从战略高度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国际贸易政策,选择并扶持一些具有战略地位的新型产业、支柱产业与主导产业的发展,克服新贸易保护主义给国际自由贸易带来的限制。因此,有必要在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发展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战略性贸易政策(Strategic Trade Policies)。笔者在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亚蒂什 N. 巴格瓦蒂、阿温德·潘纳加里亚、T. N. 施瑞尼瓦桑,2004;保罗·克鲁格曼、茅瑞斯·奥伯斯法尔德,1998;R. Feenstra, 1992),从弱势产业与贸易保护有效性的角度研究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发展与中国的战略性贸易选择问题。
    二、弱势产业与贸易保护有效性
    对本国弱势产业进行贸易保护在大多数国家都不同程度存在着,区别在于保护的方式和程度的差异。本文中的弱势产业(Weak Industry)是指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不具有比较竞争优势(Comparative Competition Advantage),如果得不到特别保护与额外帮助,在市场竞争中就可能失败或者被淘汰的产业。弱势产业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产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具有竞争优势;二是如果不能从非市场领域获得额外的收益支持,该产业不可能在长期的市场竞争中避免失败与被淘汰,三是如果没有政府给予的特殊保护,该产业不可能再建立和发展。
    弱势产业是一个相对概念,可以区分为绝对弱势产业与相对弱势产业。绝对弱势产业(Absolute Weak Industry)是指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都处于绝对弱势地位,不具有任何比较竞争优势的产业,如果得不到特别保护与额外帮助,无论是在国际市场还是在国内市场竞争中都会失败并被淘汰。相对弱势产业(Comparative Weak Industry)则是指在国际国内市场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但在某些方面仍然具有比较竞争优势,但如果得不到特别保护和额外帮助,仍然可能在市场竞争中失败和被淘汰。一些在国内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产业也可能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比较竞争优势,一些在国际市场处于弱势地位的产业在国内市场上可能具有比较竞争优势。可以把相对弱势产业区分为国内优势国际弱势型、国际优势国内弱势型。与弱势产业相对应,优势产业则是指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具有比较竞争优势,在市场竞争中能够生存和壮大的产业。弱势产业与优势产业(Dominant Industry)可以相互转化。
    是否值得与能否对弱势产业进行保护,始终是国际贸易理论研究领域论争的焦点。从早期的重商主义(Mercantilism)、重农学派、古典组织经济学、德国历史学派到新重商主义、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广泛而激烈的论争,目前这一争论仍在进行中。从国际贸易发展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在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都对本国的弱势产业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保护。事实上,对像中国这样的大国经济体系而言,一些虽然仍处于弱势地位,但直接关系到本国经济安全和国民经济稳定运行的弱势产业,政府则可以在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对这些产业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以培养产业竞争力,但不能对一些发展效率低下,仅仅通过垄断地位获得竞争优势的落后产业进行保护。并不是所有弱势产业都值得保护,也并不是所有弱势产业都可以通过贸易保护获得发展并最终摆脱被市场竞争淘汰的命运。在不同规模的经济体系中的同一处于弱势的产业,对于是否值得保护与能否进行保护的问题,可以有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结论。
    在一个大国经济体系中,对弱势产业的贸易保护需要注意如下五个方面:其一,虽然处于弱势地位,但该产业处于衰退之中,且不会对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产生根本性的影响,不需要进行贸易保护。其二,该产业虽然在国内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但在国际市场上仍然具有比较竞争优势,只需要通过适当的国内产业辅助与保护政策为其外向发展提供条件,消除产业外向发展的国内与国际障碍,不需要进行贸易保护。其三,该产业是国内的优势产业且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关键性影响,但在国际市场上处于劣势地位,如果贸易保护有利于该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可以进行适当的贸易保护,但应该有保护时限且不能进行无限保护。其四,该产业虽然是弱势产业,但仍然处于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是具有广阔国际市场发展前景的朝阳产业,则可以把该产业作为幼稚产业(Infant-industry)进行贸易保护①。其五,该产业在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上都具有比较竞争优势,但存在被其他新型产业取代的可能性,则必须通过产业升级、产业转移、或者扩大产业规模获得规模报酬递增收益(Increasing Returns of Scale)的方法提升产业市场竞争力,而不能进行贸易保护。可见,在大国经济体系中,本身就具有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优势的产业,处于衰退之中的夕阳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不居于关键性和战略性地位的绝对弱势与相对弱势产业等不需要保护;那些虽然处于绝对或者相对弱势地位、但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具有广阔国际市场发展前景的幼稚行业或者朝阳行业,以及那些具有规模报酬递增效应的弱势行业,可以进行有限的贸易保护。
    在一个小国经济体系中,在制定与弱势产业发展相关的贸易保护政策时,必须注意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只有通过规模扩张才能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弱势产业,通过贸易保护政策措施并不能够使这类产业得到有效保护,必须通过国际市场规模扩张方式提升产业市场竞争力,改变弱势地位,通过内向型的贸易保护政策不可能实现此目标。其二,对于一些能够发挥本国地理区位与资源禀赋优势且具有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扩展前景的弱势产业,可以通过贸易保护措施提高产业的市场竞争力,防止外部垄断力量对本国市场的操纵损害本国的政治经济利益,例如作为城市国家的新加坡、我国的香港地区对本地区服务业的扶持和保护。其三,对于一些处于国际贸易与全球专业化分工网络体系关键部分、能够充分发挥本国绝对或者相对比较优势(Absolute or Comparative Advantage)的弱势产业,可以通过贸易保护的方法促进该类产业的发展。其四,不能够充分发挥小国特色优势且在小国经济发展中居于次要地位的弱势产业,不值得也不能够通过贸易保护的方式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可见,只有那些能够充分符合小国比较特殊优势、对小国经济发展起关键作用、不需要国内市场规模经济效应同时市场竞争力、在全球分工网络中替代性低的弱势产业才需要和能够进行贸易保护。
    因此,无论是大国经济体系还是小国经济体系,只有那些通过有限性与阶段性关税壁垒或者非关税壁垒(Tariff or Non-tariff Barriers)贸易政策保护后,能够在有限时间与市场范围内改变市场供给与需求、使产品的国内均衡价格等于或者小于国际均衡价格的弱势产业,才能够通过贸易保护提升产业市场竞争力,改变弱势地位甚至转变成优势产业,实现贸易保护的政策目标。同时,贸易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成本,也可能对本国消费者、竞争性生产者及其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造成损害,只有贸易保护政策的制定实施成本和损害成本之和小于弱势产业保护带来的收益时,贸易保护才是值得的。如图1和图2所示。
    
    图1 弱势产业与贸易保护有效性:小国情形
    
    图2 弱势产业与贸易保护有效性:大国情形
    
    在图2中,大国产品出口对国际市场具有影响,是国际市场价格的制定者(Price Taker)之一,当国内市场需求曲线d与国际市场需求曲线D保持相对稳定时,如果贸易保护能够使大国弱势产业产品国内市场供给曲线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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