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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普通法婚姻的起源和兴衰         ★★★
美国普通法婚姻的起源和兴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4 16:32:21

 中图分类号:DF551 文献标识码:D 文章编号:1006-6128(2007)04-0129-09
    导言
    普通法婚姻(common law marriage)是指仅仅通过男女双方的结婚合意创制的婚姻关系,或者通过男女双方的结婚合意和随后的共同生活以及拥有夫妻的名声(reputation as husband and wife)创制的婚姻关系。① 其根本特征有六:其一,在性质上是与“通过仪式(through a ceremony)”缔结婚姻的方法并行不悖的,“通过双方的行动(through the parties conduct)”“缔结婚姻的另一类方法”(an alternative method of entering marriage);[1] (P73)其二,结婚的双方也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要件。缔结仪式婚姻方面的实质要件规定也适用于普通法婚姻。不过,部分州在结婚年龄方面适用当年的英国普通法;② 其三,双方没有办理法定的结婚仪式;③ 其四,在承认普通法婚姻的各州,除了在新罕布什尔(New Hampshire)只具有继承的效力之外,④ 在其他州与通过法定仪式缔结的成文法婚姻(statutory marriage)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效力;[2] (P23)其五,普通法婚姻也只能通过离婚或死亡而终止;[3] (P30)其六,如果普通法婚姻的存在遇到挑战,由主张普通法婚姻存在的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4] (P15)普通法婚姻起源于欧洲,后由欧洲的殖民者传播到北美殖民地。在美国,自殖民时期至今,普通法婚姻经历了一个由兴盛到衰落的历史过程。
    一、“普通法婚姻”的起源及其在殖民地的传播
    (一)“普通法婚姻”的起源
    “美国的普通法婚姻是建立在宗教改革之前欧洲非正式婚姻的基础之上的。”[4] (P15)九世纪之前,所谓的“普通法婚姻”是欧洲的唯一合法婚姻。西罗马帝国于公元476年灭亡后,日耳曼人在被占领的土地上建立了各“蛮族国家”。在法律适用方面,它们实行属人主义原则,即“对被征服的罗马臣民则保留罗马法”,“日耳曼法只适用于日耳曼人”。⑤ 罗马“自共和末期开始……男女双方婚姻的正式成立已不要求特定的方式了,即使没有吉日择定和婚典的举行,婚姻的成立也会受到社会和法律的承认”。[5] 也就是说,“婚姻是否有效基本上与任何特定的典礼(particular ceremony)无关。符合法定条件的双方之共同生活,伴之以‘结婚的意图和看待(marital intention and regard)’,就构成婚姻。如果你们‘作为’夫妻共同生活,那么‘你们就成为夫妻’”。[6] (P131)“中世纪早期,在原罗马帝国居住的野蛮人或日耳曼人中间,婚姻有效的条件是婚庆仪式之后通过第一次性行为而完成结婚(consummation of marriage)。”[7] (P12)总之,“中世纪前半叶,欧洲的任何地方均将婚姻的成立(marriage formation)当作个人的(personal)、纯世俗、几乎完全不受法律调整的事务”。[4] (P6)
    九世纪之后,“普通法婚姻”得到承认。“西方的查里曼大帝(Charlemagne)大约在公元800年、英格兰的艾德曼王(Edmund)大约在公元940年,要求结婚必须举办宗教仪式。该仪式自基督时代早期起就已经成为惯例……艾德曼王和查里曼大帝的法律……最终弃置不用。教会开始鼓励人们采用宗教仪式结婚。”[8] (P446—447)“10世纪到13世纪期间,教会更加强烈地要求其信徒必须按照教会的典礼结婚,并对那些不遵守的人进行谴责。其目的一方面可能是对于结婚提供更多的宗教色彩,另一方面可能是对于结婚提供公示(publicity)以排除秘密结婚引发的问题”,“从13世纪到16世纪,尽管教会日益要求结婚实现更多的形式化、公开化、介入化”,[4] (P6—7)但是,“由于罗马的传统已经深入人心,由于教会渴望人们置身于娼妓关系之外和所生的子女成为婚生子女,由于教会担心人们会因不承认非正式婚姻而放弃基督教,所以教会承认很多秘密的结合(clandestine unions)有效,并朝着有效的方向推定不规则的(irregular)结合”。[8] (P446—447)在英格兰,得到承认的非正式婚姻有两类:其一是“根据现在诺言的婚约(sponsalia per verb de praesenti)”。它是指如果男女双方以现在时的词语(words)同意接受(take)对方为夫妻,那么双方即成为夫妻。⑥ 此类婚姻是完全有效的。如果其中的一方与第三人缔结了合法的仪式婚,前者也能“胜过”(prevail over)后者;其二是“根据对将来的诺言的婚约(sponsalia per verb de futuro)”。它是指如果男女双方承诺在将来某一时刻结婚且后来发生了两性关系,那么双方即成为夫妻。在发生性行为时,婚姻关系已经产生。[9] (P3)后一种结合与前一种结合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效力。欧洲大陆同样承认这两种结合。[10] (P655)“11世纪到12世纪期间,无论在欧洲,还是在英格兰,教会都获得了对于与婚姻相关的事务排他的管辖权。因此,它有权决定婚姻是否有效。”[4] (P6—7)“在教会法院中,相当可观的诉讼涉及到所交换(exchange)的词语之条件和含义(terms and meaning),涉及到双方当事人是否通过性行为缔结了婚姻关系。”[9] (P4)
    十六世纪、十八世纪之后,普通法婚姻分别在欧洲大陆和英国退出历史舞台。1563年,罗马天主教通过了特伦多决议。它规定,以后未在牧师和证人面前举行仪式的结婚无效。“在实质上,它在整个欧洲大陆废除了非正式的、私下的结婚。”[4] (P7—8)1753年,英国国会通过婚姻法。它规定,未在教堂或公共的小礼堂进行的结婚,或者未经公告或许可进行的结婚,几乎在一切方面都是无效的。不过,该法不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之外的结婚。[7] (P29—30)
    普通法婚姻的实质是:在结婚之形式要件问题上,教会实行了双轨制;如果发生纠纷,教会法院以确认之诉的形式提供救济。
    (二)在殖民地的传播
    17世纪至18世纪前半期,英国在北美中部大西洋沿岸陆续建立了13个殖民地。[11] (P2158)“随着英国普通法在美国的接受,普通法婚姻也传播到了美洲大陆。”[12] (P719)其中的“一些殖民地承认了普通法婚姻,而其他的殖民地努力保证他们的公民遵守某些结婚形式要件的规定。”[13] (P1134)前者以纽约殖民地为“典型代表”,其理由是:“很多殖民地成立在1753年婚姻法通过之前,而且该法无论如何也不适用于殖民地,所以很多法院想当然地认为普通法婚姻是有效的。”承认普通法婚姻的其他殖民地还有乔治亚、宾西法尼亚、罗德岛、南卡罗莱纳、新泽西。[12] (P720—722)后者以马萨诸塞为典型代表。其理由是“定居在马萨诸塞州海湾的殖民者是不服从英国国教的新教徒,所以他们自然而然地倾向于反对教会法的结婚制度。”不承认普通法婚姻的殖民地还有康涅狄格、特拉华、马里兰、北卡罗莱纳、佛蒙特、维吉尼亚。[12] (P719—720)
    1731年,路易斯安那地区正式成为法国的殖民地。1762年归属西班牙,1800年在拿破仑时期又重归法国。1803年,美国购得了该地区。[14] 它相当于现在美国中西部的13个州。[15] 在此,“由来于法国法的市民法传统(civil law tradition)明确禁止承认普通法婚姻。”[12] (P725)
    1521年,墨西哥沦为西班牙的殖民地。1821年,墨西哥获得独立。[11] (P2324)1810年和1818年,美国分别侵占西班牙所属的佛罗里达西部和东部。次年,美国获得了佛罗里达。1845年,美国吞并了墨西哥的德克萨斯。1848年,墨西哥被迫割让现在的亚利桑那州、新墨西哥、加利福尼亚、内华达四个州的土地和克罗拉多、怀俄明两个州的部分土地给美国。[16] 1859年之前,“尽管西班牙菲利普二世(Philip Ⅱ of Spain)宣布禁止普通法婚姻的特伦多公会决议适用于西班牙本土,但不适用于非欧殖民地。”[12] (P725)简言之,普通法婚姻得到承认。1859年之后,“在墨西哥唯一有效的婚姻就是举行民事仪式的婚姻。”[12] (P727)
    二、建国之后两大阵营的形成
    1776年,殖民地人民宣布美利坚合众国成立。后来它走上了对外扩张的道路。截止到19世纪末期,各州在是否承认普通法婚姻问题上形成了两大阵营。
    (一)承认普通法婚姻的阵营
    1. 作为先例援引的判决
    1809年,纽约州最高法院在芬顿诉里德(Fendon v. Reed)一案中做出了承认普通法婚姻的判决。该判决具有重要的先例意义,承认普通法婚姻的“大多数州遵循了该判决”。⑦ 该判决认为,在起诉重婚罪或通奸之诉以外的案件中,“婚姻可以通过”“同居、名声,可以推断婚姻存继的其他情况得到证明。正式的结婚典礼并非不可或缺。以现在时词语缔结的结婚契约等于实际的婚姻。它像以教会典礼缔结的婚姻一样具有法律效力。”[17]
    2. 阵营的形成
    继纽约州之后,有32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相继承认了普通法婚姻,从而形成了一个阵营。当然,各州的要件并不完全相同。
    (二)不承认普通法婚姻的阵营
    1. 作为先例援引的判决
    1810年,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在“米尔福德镇居民(The Inhabitants of the Town of Milford)”诉“伍斯特镇居民(The Inhabitants of the Town of Worcester)”一案中,做出了不承认普通法婚姻的判决。该判决具有重要的先例意义。不承认普通法婚姻的“少数各州遵循了该判决”。⑧ 该判决认为:首先,婚姻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毫无疑问,结婚是建立在人的社会本质之上的民事契约。结婚的目的是规范(regulate)、疏导(chasten)、净化(refine)性行为,并繁衍、保存、改良物种……结婚对于市民社会的安宁与和谐、道德和进步不可或缺。因此,它成为良好政府的头等关心的事务。为了防止各种义务之间发生冲突、维持家庭的清白,政府详细规定了结婚的双方应该具备的条件(characters and relations);为了防止欺诈、突袭(surprise)、诱惑,政府规定了结婚的仪式;为了鼓励结婚、阻止可能导致道德和习俗崩溃的任性的和淫荡的(wanton and lascivious)同居,政府为双方当事人及其子女规定了权利;为了维护当事人和国家的利益,政府规定了解除婚姻关系的原因和程序。只有双方符合法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法定的方式举行仪式,婚姻关系才是合法有效的。其他婚姻并不能获得依法由夫妻及其子女享有的权利和优惠(rights and privileges)。”其次,结婚仪式具有强制性(mandatory)。最后,如果承认将造成严重后果。“有人主张,尽管当事人没有按照成文法举行结婚仪式,但是如果双方符合结婚之实质的要件,而且成文法没有宣告无效,该婚姻仍然有效。其理由值得深思。如果它成立,则会造成广泛的后果……如果无须举行结婚仪式,就可能引起欺诈或突袭;如果举行结婚仪式无须证人在场,就可能以结婚为名实行最卑鄙的诱惑……如果无须宣告结婚意愿,如果无须征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如果治安官或牧师无须具备上述条件即可举行结婚仪式,那么年轻的、轻率的双方就可以在酒馆或其他地方,于证人面前或不于证人面前,匆忙地举行婚礼,而使得自己的生活前景暗淡、朋友忧伤。由于多次结婚的恶名(notoriety of marriages)对于大众(the people)来说意义重大,由于婚姻可以提供容易证明血缘关系的方法,所以……成文法要求治安官或牧师将经由自己缔结的婚姻记载在公共档案之上。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欺诈,该项记载不容质疑。因此,如果不举行结婚仪式,则不能记载,也不能推定存在着为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18] (P52—56)
    2. 阵营的形成
    继马萨诸塞州(Massachusetts)之后,以下16个州⑨ 相继不承认普通法婚姻,从而形成另一个阵营:阿肯色州(Arkansas)、⑩ 康涅狄格州(Connecticut)、[19] (P610)、特拉华州(Delaware)、[20] (P320)〕路易斯安那州(Louisiana)、[21] (P764)缅因州(Maine)、[22] (P48)马里兰州(Maryland)、[23] (P379)新墨西哥州(New Mexico)、[24] (P394)北卡罗莱纳州(North Carolina)、[25] (P2)俄勒冈州(Oregon)、[26] (P294—295)田纳西州(Tennessee)、(11) 犹他州(Utah)、[27] (P148)佛蒙特州(Vermont)、[28] (P831)维吉尼亚州(Virginia)、(12) 华盛顿州(Washington)、[29] (P651、658)西维吉尼亚州(West Virginia)、[30] (P39)怀俄明州(Wyoming)。(13)
    三、承认普通法婚姻的阵营之衰落及其原因分析
    自1852年到2005年期间,在33个承认普通法婚姻的州中,有23个州相继不复承认。目前,继续承认普通法婚姻的只有哥伦比亚特区(District of Columbia)和以下10个州:阿拉巴马州(Alabama)、科罗拉多州(Colorado)、爱荷华州(Iowa)、堪萨斯州(Kansas)、蒙大纳(Montana)、新罕布什尔(New Hampshire)、俄克拉荷马州(Oklahoma)、罗德岛州(Rhode Island)、南卡罗莱纳州(South Carolina)、德克萨斯州(Texas)。(14) 加上从不承认普通法婚姻的阵营中分离出来的犹他州(Utah),承认的州共有11个。废除的历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一)第一个阶段
    1. 概况
    1852年,美国肯塔基州(Kentucky)率先不复承认普通法婚姻。(15) 此后,阿拉斯加州(Alaska)于1917年、(16) 北达科他州(North Dakota)、(17) 加利福尼亚州(California)于1895年、[31] (P628)伊利诺州(Illinois)于1905年、[32] (P435)亚利桑那州(Arizona)于1913年、[33] (P336)威斯康星州(Wisconsin)于1917年、(18) 夏威夷州(Hawaii)于1920年也不复承认。(19) 1901年到1907年之间,纽约州曾短期地不复承认。[34] (P968)
    2. 原因分析
    肯塔基州等八个州于1852年到1920年间不复承认普通法婚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完成。“大多数州承认普通法婚姻”与西部各州的“边疆开发”(20) 具有密切的关系。“定居稀疏、与登记地相隔遥远、道路不良、旅行困难使得人们难以接近政府官员或牧师……缺乏普遍的英语教育(general education in English Language)使得人们不熟悉法律;与人们并不了解彼此私人生活的大城市不同,小社区(small settlements)的人们彼此熟悉使得他们难以以婚姻为名掩盖(dignify)非法的两性关系。”[35] 于是,“在很多地区,男女结婚就仅仅采用彼此同意、共同建立家庭、对外表示他们是夫妻之方式”。[36] (P542)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内战后,伴随美国工业化的迅速发展,城市化也进入了一个鼎盛时期……城市人口……这种具有决定性意义变迁的高峰期恰恰出现在19世纪后半期。1860年至1900年,城市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由19.8%上升到39.6%”,1910年上升到45.7%,1920年上升到51.2%。[37] (P52、150)于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交通网和政府机关网之后,普通法婚姻已经没有了服务的目标。任何准备结婚的人都可以毫不费力地缔结正式的婚姻”。[1] (P73)
    第二、奴隶制度的废除。1865年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宣布废除奴隶制。[11] (P2226)在废除奴隶制度之前的南方各州,奴隶之间的结婚是无效的,因为奴隶是财产,而不具有缔结契约的能力。因此,奴隶之间的结合本质上都是非正式的婚姻。在奴隶获得解放之后,如果承认普通法婚姻,就可以顺利地将他们之间的持续结合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因此,“阿拉巴马州、阿肯色州、佛罗里达州、乔治亚州、密西西比州、密苏里州、南卡罗莱纳州、德克萨斯州”等拥有奴隶的州都承认了普通法婚姻。废除奴隶制之后,就没有必要为此目的承认普通法婚姻。[12] (P737—738)
    第三、种族通婚的防止。“截止到1916年,美国有28个州和地区(territories)通过了禁止种族通婚的法律。因此,在这些州进行的不同种族之间的结合只能认可为普通法婚姻。阻止此类结合的期望有助于废除普通法婚姻。”[12] (P738—739)
    第四、承认普通法婚姻不利于交易的便捷。19世纪后半期,为了促进财产交易的便捷,制定了大量的财产公示(transmission of property)方面的新制度。例如,为了改善不动产的可销售性,制定了新的土地所有权登记制度。19世纪后半期,在全国范围内,尤其是西部各州,实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法典化;为了方便交易的证明,交易走向文件化和记录化(documentation and recordation);还制定了统一的商业记录(commercial transaction)规则。同样,如果能够通过查阅结婚许可证记录簿的方法查验婚姻是否存在,对于交易(business)来说也是有益的。因此,“迅速的工业化造就的新的利益集团——企业集团和商业集团会议即迅速发展的中产阶级——并不希望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取决于法院做出原告的祖先是否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之判决。这一愿望无疑有助于越来越谴责普通法婚姻。”[12] (P735—736)
    第五、承认普通法婚姻可能诱发欺诈行为。随着19世纪末期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美国经济的工业化,大量的资本集中到了私人手中。如何通过家庭成员之间的继承制度将私人手中的财富转移给其合法的继承人就成为了普遍关心的问题。公众普遍担心,如果继续承认普通法婚姻,某些“掘金的女人(gold-digging women)”及其后裔就可能从事欺诈行为。[12]
    第六、承认普通法婚姻不利于保护婚姻和家庭。“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的批评普通法婚姻的判例法认为保护婚姻制度非常重要,并强调婚姻是绝对的典范、社会和政府的基石”。“诸如普通法婚姻之类的另一种制度与正式的婚姻已经形成了竞争。这表明前者更有吸引力。其结果是像目前这样开启社会制度的崩溃进程。”[12]
    第七、承认普通法婚姻既不利于准确地统计重要的数据,也不利于执行诸如性病的强制性检查等健康方面的有关规定。(21)
    (二)第二个阶段
    1. 概况
    1921年,密苏里州(Missouri)废除了普通法婚姻。此后,内布拉斯加州(Nebraska)于1923年、纽约州(New York)于1933年、新泽西州(New Jersey)于1939年、明尼苏达州(Minnesota)于1941年、内华达州(Nevada)于1943年、密西西比州(Mississippi)于1956年、密歇根州(Michigan)于1957年、印地安那州(Indiana)于1958年、南达科他州(South Dakota)于1959年、佛罗里达州(Florida)于1968年、俄亥俄州(Ohio)于1991年、爱达荷州(Idaho)于1996年、乔治亚州(Georgia)于1997年、宾西法尼亚州(Pennsylvania)于2005年废除了普通法婚姻。(22) 当然,很多州不复承认的法律并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 原因分析
    密苏里州等十五个州于1921年到2005年间废除普通法婚姻的原因除了上述原因之外,还有以下原因:
    其一、非婚生子女地位获得了改善。20世纪80年代之前,非婚生子女在抚养权、继承权、探望权和照料权等方面受到歧视。如果不承认普通法婚姻,那么男女双方所生的大量子女就会沦为非婚生子女。[17] 反之,“如果承认普通法婚姻,成为非婚生子女的可能性就减少了。”[38] 经过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的改革,“在大多数实体法领域中”,非婚生子女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法律地位。[39] (P155)因此,没有必要再因为非婚生子女的缘故保留普通法婚姻。
    其二、政府福利计划的维护。20世纪,各州建立了“政府福利计划”(Government Benefit Programs)。死者的配偶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获得生存者福利(survivors benefits),或者依据州制定的工人赔偿法获得死亡福利(death benefits)。如果承认普通法婚姻,有人就可能通过欺诈或伪证的方式冒充死者的普通法婚姻配偶。[12]
    其三、种族和阶级的偏见。很多“法院”认为,普通法婚姻和下等阶级的文化,和非洲—美洲的习惯,甚至可能和女系的家庭结构具有肮脏的联系。[12]
    注释:
    ①对于这个问题的论述,笔者参见了Lennart Palson, Marriage and Divorce, Tübingen and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78, p. 30; Dagmar Coester-Waltjen and Michael Coester, Formation of Marriage, Tübingen and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7, p. 73.
    ②对于该问题的论述,参见Ira M. Ellman, Paul M. Kurtz and Katharine T. Bartlett, Family Law: Cases, Text, Problems, The Michie Company, 1991, p. 30; Melvina C. Ford and others, The Legal Rights of Unmarried Cohabitants in Maryland, The Women' s Law Center of Maryland, Inc. 2003, p. 8. 尽管马萨诸塞州的成文法规定未满18岁的女方结婚需要征得监护人同意,但是法院仍然认定未征得父母的同意的13岁女孩缔结的普通法婚姻有效,再如堪萨斯州和克罗拉多州认为,已满14岁的男孩和已满12岁的女孩可以缔结普通法婚姻。参见In re the Marriage of J. M. H. , 04CA0740, Colorado Court of Appeals, June 15, 2006.
    ③未举办典礼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没有举办任何典礼;其二是虽然举办了典礼,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④在该州的效力参见Lowa Legislative Services Agency, Legislative Guide to Marriage Law, http: //www. legis. state. ia. us/Central/Guides/marriage. pdf, 2007年5月22日。
    ⑤该问题的具体情况的论述可以参见由嵘、胡大展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8、80页;叶秋华:《西欧中世纪法制发展特点论析》,《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
    ⑥详情请见Stephen Cretney, Family Law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A Hist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 4; Homer H. Clark and Carol Glowinsky, Cases and Materials on Domestic Relations, West Publishing Co. , 1995, p. 3.
    ⑦对于此问题参见Kathryn S. Vaughn, The Recent Changes to The Texas In formal Marriage Statute: Limitation or Abolition of Common-Law Marriage? Houston Law Review28 ( 1991) , p. 1134.
    ⑧对于此问题参见Kathryn S. Vaughn, The Recent Changes to The Texas In formal Marriage Statute: Limitation or Abolition of Common-Law Marriage? Houston Law Review28 ( 1991) , p. 1134; Commonwealth v. Henry J. Munson, 127 Mass. 459, 1879, p. 464 ; Ariela R. Dubler, Wifely Behavior: A Legal History of Acting Married, Columbia Law Review100 ( 2000) , p. 968.
    ⑨“爱荷华州的立法服务机构(Iowa Legislative Services Agency)”指出,有19个州从未承认过普通法婚姻。经核对相关的判例,阿拉斯加州(Alaska)、夏威夷州(Hawaii)、北达科他州(North Dakota)当属废除普通法婚姻的州。
    ⑩阿肯色州最高法院一方面指出,“所谓的普通法婚姻从未在本州施行,或者成为本州法律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又指出,“英国的普通法婚姻的确在本州适用过,只不过为了适应本州的具体情况和特殊习俗而进行了调整”;“在阿肯色州还是密苏里州组成部分时的1816年,通过了一部成文法。它规定,应该适用英国的普通法和詹姆士一世(James the first)四年(March 24, 1607)之前通过的法律。”而且,1806年通过的关于结婚仪式方面的法律还有排除了和未排除缔结普通法婚姻的权利的两种解释。参见Furth v. Furth, 97 Ark. 272, Supreme Court of Arkansas, January 16, 1911, pp. 275—276. 鲍曼指出,阿肯色州曾经承认过普通法婚姻,但于1875年废除。因此,该主张并非没有道理。Cynthia Grant Bowman, A Feminist Proposal to Bring Back Common Law Marriage, Oregon Law Review75 ( 1996) , p. 715.
    (11)详见Benjamin Bashaw v. The State of Tennessee, 1829 Tenn. Lexis 36, Supreme Court of Tennessee, January, 1829, p. 2. 田纳西州和北卡罗莱纳州不承认普通法婚姻可以参见Meister v. Moore, 96 U. S. ,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April 29, 1878, p. 79.
    (12)详见Offield v. Davis and others, 40 S. E. , Supreme Court of Virginia, March 13, 1902, p. 914. 特拉华州、路易斯安那州、马里兰州、北卡罗莱纳州、田纳西州、维吉尼亚州不承认普通法婚姻可以参见Cynthia Grant Bowman, A Feminist Proposal to Bring Back Common Law Marriage, Oregon Law Review75 ( 1996) , p. 738.
    (13)详见Roberts ET AL. v. Roberts, 58 Wyo. , Supreme Court of Wyoming, February 2, 1943, pp. 466—467. 新墨西哥州和怀俄明州从未承认过普通法婚姻参见Cynthia Grant Bowman, A Feminist Proposal to Bring Back Common Law Marriage, Oregon Law Review75 ( 1996) , p. 731.
    (14)对于这一问题参见Sanford N. Katz, Family Law in America,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 24; Homer H. Clark and Carol Glowinsky, Cases and Materials on Domestic Relations, West Publishing Co. 1995, p. 95; Melvina C. Ford and others, The Legal Rights of Unmarried Cohabitants in Maryland, The Women' s Law Center of Maryland, Inc. 2003, p. 8. 有的资料指出,俄克拉荷马州已经于1994年或1998年废除了普通法婚姻。但是2001年的判例(Stande fer. v. Stande fer, 26 P. 3d, Ok, 2001)表明它在继续承认普通法婚姻。Lowa Legislative Services Agency, Legislative Guide to Marriage Law, http: //www. legis. state. ia. us/Central/Guides/marriage. pdf, 2007年5月22日。
    (15)详见Estill v. Rogers, 64 Ky. 62, 1866, Court of Appeals of Kentucky, December 14, 1866, p. 64; Harris v. Harris, 85 Ky. 49, Court of Appeals of Kentucky, January 18, 1887, p. 52.
    (16)详见Willie Edwards v. Richard Franke, 364 P. 2d, Supreme Court of Alaska, June 13, 1961, p. 63. 最高法院指出:“很显然,阿拉斯加州关于结婚的早期法并没有废除普通法婚姻。只有到了1917年,阿拉斯加人通过他们自己地区的立法者(Territorial Legislator)勇敢地道出了自己的心声:如果未从正当任命的且合格的人那里获得结婚许可证,那么任何人不得在本地域之内结为夫妻。”
    (17)详见Schumacher v. Great Northern Railway Company, . 23 N. D. 231, Supreme Court of North Dakota, January4, 1912, pp. 234—235. 北达科他州最高法院指出:“但是到了1890年,立法机关修改了所有的婚姻缔结方面的法律。它彻底修改了原有的成文法,并清楚地表明了废除非仪式婚的意图。”因此,北达科他州无疑当属废除普通法婚姻的州。
    (18)详见Van Schaick and others, 256 Wis. 214, Supreme Court of Wisconsin December 1, 1949, p. 216; Frank M. Huard v. Jennie McTeigh, 1925 Ore. LEXIS 200, Supreme Court of Oregon, January, 6, 1925, p. 6.
    (19)详见Frances L. Parke v. Jane S. Parke, Annie H. Parke, Bernice P. Walbridge and Hawaiian Trust Company Limited, 25 Haw. 397, Supreme Court of Hawaii, April 6, 1920, p. 405. 夏威夷最高法院指出:“我们不会忘记本法院原来的一致意见不应该轻易地推翻。但是,我们今天面临的情况是,为了维护清晰的、明显的法律原则,必须摆脱已经成为先例的原来的判决。因此,我们被迫推翻格弗雷—罗兰(Godfrey-Rowland)案的部分判决内容。它认为,即使双方没有取得结婚许可证,在本地区之内的结婚仍然有效。”因此,夏威夷应该属于废除普通法婚姻的州。
    (20)边疆开发的历史背景、实施的优惠政策、过程、历史意义,参见董继民:《论内战后美国的西部大开发》,《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第27—30页。
    (21)详见Cynthia Grant Bowman, A Feminist Proposal to Bring Back Common Law Marriage, Oregon Law Review75 ( 1996) , p. 739; Judith Areen, Family law, The Foundation Press, Inc. 1992, p. 77; Dagmar Coester-Waltjen and Michael Coester, Formation of Marriage, Tübingen and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7, p. 73.
    (22)爱达荷州、宾西法尼亚州之外的13个州见Cynthia Grant Bowman, A Feminist Proposal to Bring Back Common Law Marriage, Oregon Law Review75 ( 1996) , p. 740; 爱达荷州、宾西法尼亚州参见Legislative Services Agency, Legislative Guide to Marriage Law, http: //www. legis. state. ia. us/Central/Guides/marriage. pdf, 2007年5月22日。

张学军,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张学军(1967—),男,河北迁西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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