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美国军事审判委员会法令》的第959v节规定了28种由军事审判委员会审理的犯罪行为。并且规定军事审判委员会对这些犯罪行为“在任何时间内都具有毫无限制的审判权。”⑨ 这些犯罪行为包括:杀害被保护人、攻击平民、攻击民用目标、攻击被保护财物、掠夺、拒绝对他人的宽容、劫持人质、使用毒物或其他相似武器、使用被保护的人员作掩护、使用被保护的财物作掩护、酷刑、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故意造成身体严重伤害、损伤或致残、违反战争法的谋杀、违反战争法而损毁财物的行为、利用背信或变节的行为、不当使用休战标示、佩戴特别徽章不当的行为、故意侮辱尸体、强奸、性侵犯和性虐待、劫持或对航空器或船只制造危险、恐怖主义、非法协助敌人、间谍、密谋。其中有九种犯罪行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了《日内瓦公约》基本条款三的规定而应当按照战争罪起诉的犯罪。但该法令明显扩大了这些犯罪成立的范围。比如,在对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这种犯罪行为界定时,该法令第950v节将构成该犯罪所必需的“严重的精神和肉体痛苦和折磨”扩大到“极度的”和“持续性的痛苦和折磨”。按照该项规定,布什政府先前所声称的对那些不让睡觉、冷冻等所谓提高讯问技术的行为都应当构成该犯罪,因为按照《日内瓦公约》的规定,这些行为并没有给他人造成“持续”的痛苦。但是,《2006年美国军事审判委员会法令》却将这些被美国政府合法使用的讯问行为犯罪化了,因为这些行为违反了国际公约所禁止的残忍且不人道的处遇,而且可能对被害人构成酷刑。 首先,从该法令第959v节所规定的犯罪性质来看,这些犯罪行为主要是针对人身权利性犯罪,包括杀害被保护人、攻击平民、劫持人质、酷刑、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故意造成身体严重伤害、违反战争法的谋杀、性侵犯和性虐待以及恐怖主义等,针对财物的犯罪仅攻击民用目标一种犯罪,体现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优先保护;其次,从犯罪的构成形态来看,该法令第950t节规定了犯罪的未遂形态,根据该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意图实施本章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实施的行为超过了预备而已经达到着手而尚未完成的行为。这与美国传统的未遂概念是相一致的。但该条第(d)项规定,对既遂犯也可以判处犯罪未遂的刑罚。最后,从该所规定犯罪行为的类型来看,该条规定了大量的意图性犯罪,即只要犯罪人意图实施某种犯罪,无论意图的结果是否发生,皆可以按照犯罪处罚,比如该条规定的杀害被保护人罪、密谋罪等,体现了规范的前置性保护。 (四)所处的刑罚 《2006年美国军事审判委员会法令》对军事审判委员会所判刑罚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该法令第949s节、第949t节分别规定了禁止残忍和异常的刑罚以及对所判刑罚的最高限度的规定。根据第949s节的规定,军事审判委员会不得对被告人判处残忍和异常的刑罚,但该法令同时对军事审判委员会所审判的犯罪行为规定了死刑,可见死刑并不是残忍和异常的刑罚。这与美国宪法修正案所规定的禁止残忍和异常刑罚是不冲突的。该法令规定的刑罚并没有违反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同时,该法令第949t节规定:“军事审判委员会对被告人所判处的刑罚不得超过总统或国防部长所制订规则中对该犯罪行为所处刑罚的最高限度。”⑩ 这项规定从形式上保证了军事审判委员会所判刑罚的非残忍性和非异常性。但由于对军事委员会判决的限制只能是总统或国防部长制定的规则,因此,该条规定对所判刑罚的限制并不具有实际的意义。 从刑罚的种类上来分析,军事审判委员会所判刑罚主要有两种,即死刑和监禁刑。在该法令所规定的军事审判委员会所审理的28种犯罪中,共有14种犯罪行为明确规定判处死刑。其中除间谍罪以外,其他13种犯罪判处死刑皆要求造成被害人死亡。即只要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皆判处死刑。比如该法令第950v节第(b)项规定:“违反本章规定,意图攻击没有从事敌对行为的平民,而造成一人以上平民死亡的,判处死刑,或由军事审判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判处其他刑罚。”(11) 由此可以看出,在全球限制并废除死刑的趋势下,美国这样大幅度地增加死刑是很令人瞩目的,而且在一部法律中同时规定如此多的死刑,在美国立法上还是比较少见的。 (五)庭审程序 《2006年美国军事审判委员会法令》以15个条文对军事审判委员会的庭审程序进行了规定。从所规定的条文内容来看,该法令剥夺了所有关押在美国以及全球其他地方的外国人申请人身保护令从而对其审判前的羁押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包括对关押期间所遭受的虐待和拷打提出诉讼的权利。而且该项限制规定在被告人被释放后同样有效。“这项规定就剥夺了被关押在关塔那摩以及世界其他地方的外国非法敌方交战人员就其被关押,以及被虐待的事实向美国的司法机关提起人身保护令申请的权利。”(12) 被先前羁押的被告人,在被释放后,永远不可能就其审判前羁押以及羁押期间受到的虐待行为再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以及获得一定的赔偿。该法令第950j节就明确规定,在该法令生效以后,禁止任何法院、司法机关、法官对军事审判委员会所进行的起诉、庭审以及判决进行审理。包括对军事审判委员会所进行的诉讼程序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同时该法令第948b节第(g)项规定,“禁止任何接受军事审判委员会依据本章规定进行审判的外国非法敌方交战人员援引《日内瓦公约》作为其权利的主张”,这就限制了“非法敌方交战人员”的权利,对在全球任何地方被俘获和羁押的人员只能由军事审判委员会审判而不是经普通法庭进行审判。这就违反了国际准则和普通法的基本原理,限制了公民在接受审判时的选择权。 《2005年被扣押人处遇法》禁止关押在关塔那摩的被俘人员在将来任何时候就其关押期间受到的待遇提起诉讼。而《2006年美国军事审判委员会法令》将这种限制性规定扩大到关押在全球任何地方的人员。如果这些限制性规定不构成违宪的话,这些规定就将改变美国的现存法律。美国的法庭也将驳回超过200份代表关押在关塔那摩的以及关押在阿富汗的人员所提出的人身保护令申请。这对国内法的实施构成了很大的冲突。同样,这些限制性的规定也违反了国际法的规定。根据国际法的规定,人权受到侵犯的人员有权利获得足够的赔偿。对美国已经批准和签署的国际公约,美国有义务遵守国际条约的规定,这些条约主要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国际反酷刑公约》等。这些国际条约要求保障被羁押人员能够获得独立且公正的审判。而且对他们在羁押期间受到的拷打和虐待有权提起诉讼。但《2006年美国军事审判委员会法令》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援引国际条约的规定作为自己主张权利的依据,这些规定都明显违反了国际法的规定。 为保证美国公职人员(包括中央情报局工作人员)不因在履行职务时为过去虐待被俘人员的行为遭到起诉。《2006年美国军事审判委员会法令》第五节规定:“在美国领域内的任何法庭上,在人身保护令或其他民事行为和诉讼中,只要美国政府、美国现任或已卸任的官员、美国的雇员、武装力量内的任何人员或美国的其他代理机构作为案件的一方当事人的,禁止任何人援引《日内瓦公约》和其他议定书的规定作为自己主张权利的依据”。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任何人不得依据《日内瓦公约》的规定,对美国政府和政府职员提出起诉。根据1997年修正的《战争法》,对在非国际武装冲突中被俘获的人员实施残忍、不人道以及侮辱和虐待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该修正的《战争法》是将所有违反《日内瓦公约》基本条款三的行为都予以犯罪化了。而《2006年美国军事审判委员会法令》变更了《战争法》的这一部分内容。根据该法令,只有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基本条款三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因此,对被俘人员实施的残忍、不人道以及侮辱和虐待行为只有在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基本条款三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而没有达到严重违反程度的当然不构成犯罪而不得被起诉。这就缩小了对实施这些犯罪行为的人员提起诉讼的范围。另一方面,该法令第959v节对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规定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发生在该法令生效前的;一种是发生在该法令生效后的。因此,如果该残忍和不人道的行为发生在该法令生效之后,只有那些非短暂性地实施行为而造成精神痛苦和折磨的才构成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对发生在该法令生效之前的残忍和不人道行为,只有持续性地实施行为而造成了精神痛苦和折磨的,才构成该法令所规定的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根据这项规定,那些授权他人或自己实施残忍性讯问手段的美国公职人员在限定的时间内实施这些行为,但造成严重精神痛苦的就不能对其提起诉讼。因为他们的行为并不符合持续性实施这一要件。 (六)审后程序 军事审判委员会的审后程序包括上诉和复审两个程序。该法令第六小节分10个条文就复审以及上诉程序作出了规定。按照该法令的规定,有权对军事审判委员会的判决和量刑进行复审的人员和机构是:军事审判委员会的召集人、军事审判委员会复审法院以及哥伦比亚特区美国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根据该法令的规定,在判决宣告后,军事审判委员会应当立即就判决和量刑向军事审判委员会的召集人做出报告,军事审判委员会的召集人基于自己的裁断,有权对案件进行复审。此外,由国防部长负责设立的军事审判委员会复审法院有权以合议庭和复审法院的形式对判决进行复审。而由哥伦比亚特区美国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进行的复审,则主要是对军事审判委员会的终审判决的有效性进行复审。 有权对军事审判委员会的判决和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有:被告人和美国政府。除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外,被告人可以随时撤回上诉申请,也可以和军事审判委员会的召集人签订书面说明后放弃上诉的权利。对被告人撤回或者放弃上诉的,复审程序终止,判决视为终局性判决。根据该法令第950d节的规定,美国政府可以对被军事审判委员会终止的程序以及审理中所排除的证据提起中间上诉,而且也可以对军事审判委员会做出的不利裁定提起上诉。 (七)刑罚的执行 《2006年美国军事审判委员会法令》规定,根据国防部长可能制定的规则,国防部长有权执行军事审判委员会所确定的刑罚。但具体的执行程序只能根据国防部长所制定的规则,这就使刑罚的执行具有不确定性。但对死刑判决的执行却比较严格:按照该法令第950i节的规定,只有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做出的终审死刑判决而且得到总统的批准后才能交付执行。并对终审死刑判决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按照该条的规定,终审死刑判决有以下两种:其一,被告人向哥伦比亚特区美国上诉法院提出复审申请的期限届满后,被告人仍没有提交该申请,且该上诉法院并没有对该案件进行复审;其二,案件经哥伦比亚特区美国上诉法院复审后已经做出裁定,而且对案件移送令状没有及时提出申请、最高院驳回了该申请或案件已经过最高法院复审。对死刑判决,该法令还规定了总统有权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对死刑判决予以减刑、赦免和暂缓执行。另外,该条第(d)款规定,国防部长或军事审判委员会的召集人有权决定对死刑以外的刑罚全部或部分暂缓执行。对刑罚执行的场所,该法令第949u节对此作了规定,根据该节的规定,监禁刑可以在武装部队控制下的任何场所以及其他场所执行,执行的程序由国防部长制定相应的规则予以规定。对监禁刑,国防部长以及军事审判委员会的召集人有权决定暂缓执行。 (八)总统的解释权 《2006年美国军事审判委员会法令》第六节规定,根据美国宪法,总统有权代表美国就《日内瓦公约》的内涵和适用范围做出解释。作为美国政府首脑,总统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包括条约性义务。该法令规定总统法律解释的效力和其他行政规章一样,法院都可以推翻总统所做出的解释。但是,该条款明显是允许布什政府就《日内瓦公约》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或重新界定。而且该法令同时规定总统有权对违反条约义务但不构成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的行为制定较高的适用标准和行政性规则。这项规定就排除了他人援引《日内瓦公约》的规定而对美国公职人员实施的违反该公约的行为进行起诉的可能。而且对个人来说,几乎没有可能援引该公约的规定而对总统的解释提出任何异议,法院也不能认为总统的解释违法而推翻其解释。这就给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人们提出了一个疑问:美国应当怎么解释和履行自己所签署的国际条约? 三、简短结论 “9·11”事件以后,美国国会在2001年9月通过了《授权动用军事武力法》,在2001年10月通过了《美国爱国者法案》以及布什总统单方面所发布的各项军事命令和行政命令,从而构建了国会立法和总统命令二元的反恐制度机制。这些反恐机制规避了权力分立的制衡和人权保障的精神。其中成立于2001年11月的军事审判委员会最明显地体现了美国反恐措施的新动向。即美国政府借反恐之名,在宣称总统在战争期间享有极大的“固有权”的同时,无限地扩大政府的权力。同时在处理国内法与国际法方面,美国采用对国际法重新解释或明确规定不适用的方式回避国际法上所规定的法定义务。军事审判委员会的成立,客观上排斥了国会以及法院的介入。因为一方面,国会并没有授权成立该审判机构;另一方面,根据布什所发布的军事命令,禁止军事审判委员会的被告人向其他机关和法院请求救济。而在对这些被告人实施关押的措施上,布什政府拒绝适用《日内瓦公约》有关战俘的待遇的规定,而且也排斥了司法审查。因此,该军事审判委员会成立以后,有关其成立的合法性、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以及与国际公约的协调和对国内法的影响方面引起了国际国内的极大关注。 面临国内和国际的压力,美国国会通过了《2006年美国军事审判委员会法令》。该法令对军事审判委员会的设立、审判程序、证据使用规则、所审判犯罪的范围及其所处的刑罚以及对《日内瓦公约》的适用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从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美国政府一方面在最低限度内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另一方面,通过国会立法和总统发布军事命令的方式尽可能地扩大总统的权力。但在有效打击恐怖主义与保障人权、积极承担国际义务与合理行使权力以及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的协调方面,《2006年美国军事审判委员会法令》无疑给全世界所有关心生存安全以及基本人权的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反思。 注释: ①Bush signs Military Commissions Act, http: //www. jurist. law. pitl-edu/forumy/2006/12/military-commissions-act. ②See President Bush signs MCA, http: //www. whitehouse. gov/news/releases/2006/10/20061017-1. html. ③同上注。 ④Comments on the Case of Hamdan v. Runsfeld, http: //www. supremecourts. gov/opinions/05pdf/05-184. pdf. ⑤该法令已由本文作者共同翻译成中文。 ⑥Military Commissions Act of 2006, http: //thomas. loc. gov/cgi-bin/query/c? 109: s. 3930. ⑦Olbermann Addresses the Military Commissions Act in a Special Comment, http: //www. indybay. org/newsitems. ⑧John Warner, John McCain, Lindsay Graham, Looking Past the Tortured Distortions, Wall Street Journal, October 2, 2006. ⑨See http: //www. msnbc. msn. com/if/15321167/page/2. ⑩See http: //thomas. loc. gov/cgi-bin/c109: s. 3930. (11)See http: //frwebgate. accesses. gop. gov/cgi-bin/getdoc. cgi the Comment on the MCA. (12)Special Comments on the MCA of 2006, http: //www. cgdev. org/content/opinion/detail/2890.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