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论文超市网专业提供代写毕业论文,代写硕士论文等多种论文代写服务,垂询热线:13811368318.
| 论文代写首页 | 管理毕业论文 | 经济毕业论文 | 营销毕业论文 | 工程硕士论文 | 代写教学论文 | 代发论文期刊 |
| 代写毕业论文 | 代写硕士论文 | 会计毕业论文 | 代写法学论文 | 法律硕士论文 | 论文代写留言 | 代写联系方式 |
最新公告:

  没有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代写论文网 >> 法学毕业论文 >> 行政法毕业论文 >> 论文正文
专题栏目
更多内容
最新推荐 更多内容
相关文章
消费社会中青少年认同危
劳动法的国家观
德国劳动法中的解雇保护
浅谈法国劳动法对中国的
更多内容
国家安全的强势保护与人权保障的极度旁落           ★★★
国家安全的强势保护与人权保障的极度旁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9 17:31:59

【作者简介】赵秉志,赵书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美国当地时间2006年10月17日上午,在白宫一个贴着“保卫美国”小牌的办公桌上,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2006年美国军事审判委员会法令》(以下简称法令)。这个法令的签署将允许军方成立的军事审判委员会对涉嫌“9·11”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从事恐怖活动的外国人进行审判。布什总统称该法令是“反恐战争中最重要的立法之一”。① 他在签署该法令前发表讲话说,“该法令是为了纪念“9·11”恐怖袭击的受害者”。② 并且认为“在签署该法令后,我们就将用它来审判那些策划“9·11”恐怖袭击的人,而且军事审判委员会将给被告人提供公正的审判。因此,军事审判委员会是一个合法的、公正的和必要的审判组织。”③ 该法令的签署,从当时美国国内背景来分析,美国将在11月7日举行中期选举,在布什民望徘徊在31%的现实下,共和党急切想采用2002年中期选举和2004年总统选举大打防恐牌的战术获得选举的胜利,该法令的签署无疑是其获胜的重要筹码;从国际背景来分析,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2006年初就发表报告指责美国违反禁令,对囚犯实施虐待,要求把关塔那摩监狱关掉;欧洲议会也以压倒性的多数通过了一项决议,督促美国关闭关塔那摩基地里面的秘密监狱。面对国际社会的压力以及国内的反对,布什仍然签署了该法令。
    《2006年美国军事审判委员会法令》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别引人注目之处:第一,该法令剥夺了“非法敌方交战人员”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权利(该权利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不受国家非法拘押的传统权利)。第二,该法令授权总统有权关押所有为反对美国的敌对行为提供实际支持的人员。第三,该法令免予追究美国公职人员对2005年以前被俘获的恐怖分子所实施的拷打行为。该法令签署后,国际上对美国审判恐怖分子的军事审判委员会的合法性,以及所适用的程序和证据采信的正当性都提出了种种疑问,尤其该法令与《日内瓦公约》的冲突问题更是引起了很大的争论。基于此,本文在对该法令签署的背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该法令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和评论,以期对该法令有一个较全面的理解。
    一、背景介绍
    2001年“9·11”事件后不久,布什就下令在古巴关塔那摩美军基地建立监狱和成立特别法庭,并制定了一些自己的规则,以便审判塔利班和“基地”组织恐怖嫌疑犯。这些特别法庭的成立没有法律授权,而是根据总统的一纸命令。而且审判的程序、组织也没有法律依据,单单是授权“国防部长通过制定一定的规则”而实施。而对这些恐怖分子的身份,美国政府认为他们不是战俘,而是“非法的敌方交战人员”。不受《日内瓦公约》中有关战俘人道待遇的限制。而且,因为关塔那摩监狱不在美国本土,这些囚犯不受美国法律的保护,也不能以正规的法律程序在美国法院受审,但美国却保留了以自己的方式对其进行审判的权力。这不但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而且也遭到了美国国内的强烈批评。面对国际国内的压力,布什政府认为,国会已经授权总统动用“必要且适当的武力”来对付恐怖分子,军事审判法已经默示授权总统设置这类组织,而且不适用《日内瓦公约》的规定。但在2006年6月29日,美国最高法院通过Hamdan v. Runsfeld④ 判决不仅宣告军事审判委员会违宪,而且认为军事审判委员会审判的程序违反《日内瓦公约》的规定。同时,该判决对美国中央情报局所实施的秘密羁押的合法性提出了疑问,认为中央情报局的逼供行为是非法的。针对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个判决,布什政府就给国会施压,皆在通过一项法律,从而对被秘密关押的恐怖分子进行审判。美国国会在2006年9月28日经过激烈的辩论以65票对35票通过了《2006年美国军事审判委员会法令》。可以说,《2006年美国军事审判委员会法令》正是美国国会和布什政府对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个判决所做出的对抗性反应。
    《2006年美国军事审判委员会法令》的通过,对美国法院在保障被告人基本权利方面所起的作用,以及在适用美国国内法时如何适用《日内瓦公约》和对美国官员在履行职务时如何避免被恐怖分子起诉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尤其是,该法令禁止被关押的恐怖分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而且禁止恐怖分子就其在关押期间受到的虐待提出控告。同时,该法令扩大了“战斗人员”的范围,那些给武装部队提供任何实质性帮助的人员皆视为“战斗人员”,因而军事审判委员会对其审判的犯罪行为的范围就变得非常宽泛。
    正如布什政府所要求的一样,在《2006年军事审判委员会》中并没有对美国履行《日内瓦公约》第3条的义务进行重新的界定。根据《日内瓦公约》第3条的规定,在武装冲突期间,应当给被俘人员以人道的待遇。然而该法令对依照战争法应当起诉的犯罪范围进行了限制,按照该法令,美国中央情报局工作人员对被羁押的恐怖分子所实施的拷问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因为该法令的诸多条款都与人权保障相违背,因此,国际人权机构认为该法令应当修正或者应当废除。美国公民权利联合会(ACLU)将该法令视为美国历史上侵犯公民自由最为恶劣的法律之一,而且号召全世界人民谴责和抵抗该法令。国际社会也纷纷要求美国应当切实履行保障人权的国际条约义务,保障这些恐怖分子的人权不受侵犯,从而使接受军事审判委员会审判的犯罪分子切实得到公正和合理的审判。
    二、法条解读
    《2006年美国军事审判委员会法令》⑤ 共十节,分别是:第一节:法律简称、内容目录;第二节:设立军事审判委员会后对总统权力的解释;第三节:军事审判委员会;第四节:对《统一军事司法法典》的修正;第五节:条约义务不得作为主张某种权利的依据;第六节:条约义务的履行;第七节:人身保护令事宜;第八节:对《2005年被扣押人员处遇法》中有关保护美国政府人员条款的修正;第九节:对军事审判委员会所做判决的复审;第十节:经过对被扣押交战人员身份裁定进行复审后的扣押。以下就该法令主要条款的内容进行解读和评释。
    (一)军事审判委员会
    有关军事审判委员会的条款是本法令的核心,共分50个条款,就军事审判委员会的组成、审前程序、庭审程序、判决、审后程序以及军事审判委员会的复审、惩罚性事项作出了规定。根据本法令第三节的规定,军事审判委员会的性质是由美国军方设立的刑事法庭。在美国历史上,军事审判委员会审理的对象仅限于违反了战争法的被俘人员。在战时的敌方领土内,军事审判委员会有时也会取代民事法庭审理案件。长期以来,美国的军事审判委员会都是承担着大致和军事法庭一样的职能。但是在该法令颁布以后,新成立的军事审判委员会在以下两个方面有别于原来成立的军事审判委员会:第一,在有罪证据认定方面,原来的军事审委员会禁止依据被告人不能看到或者提供反驳的证据判处被告人有罪;而《2006年美国军事审判委员会法令》允许使用通过拷打以及不人道的待遇获得的证据。该法令第948r节第(c)项规定:“《2005年被扣押人处遇法》实施前获得的陈述,其内容在胁迫程度上存在争议的,在军事法官查证以下事项后,该陈述可以予以采信:(1)所有情况表明该陈述是可信的,而且具有足够的证明力。(2)对该陈述的采信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判决。”⑥ 这样对《2005年被扣押人员处遇法》实施以前通过拷打获得的证据,只要军事法官认为这些证据是“可信”的,而且这些证据的采信有利于案件“公正审判的”,都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此外,在传闻证据的使用上,军事审判委员会只要认为该传闻证据具有“可信性”、具有“证明力”,该传闻证据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该法令同时规定被告人承担证明这些传闻证据不具有“可信性”的证明责任。在限制被告人会见权的情况下,被告人几乎没有任何有效的途径能够收集到该传闻证据不具有“可信性”的证据。这样,军事审判委员会完全可以依据这些传闻证据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同时,“该法令对通过拷打或者折磨等非人道待遇获得的证据规定有采信性,事实上使发生在关塔那摩等秘密监狱里的拷打或者虐待行为合法化了”。⑦ 第二,根据《2005年被扣押人处遇法》,军事审判委员会的被告人在被判处10年以上监禁或者死刑时,有权向普通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而《2006年美国军事审判委员会法令》却剥夺了被告人向普通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该法令第950g节第(a)项规定:“哥伦比亚特区美国上诉法院根据本章的规定对军事审判委员会提交的终审判决(经该军事审判委员会的召集人批准后)有效性的确认具有专属管辖权。”这样,军事审判委员会的被告人即使有上诉的权利,但其上诉权却仅仅限于哥伦比亚特区美国上诉法院,普通法院没有权力受理军事审判委员会的上诉案件,而且被告人的上诉权只有在得到军事审判委员会召集人的批准后才能由哥伦比亚特区美国上诉法院予以受理。此外,对军事审判委员会的判决只能由军事审判委员会复审法院做出复审。同时,根据该法令,国防部长可以就军事审判委员会的审判程序作出规定,这就使军事审判委员会的审判程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外国非法敌方交战人员
    根据《2006年美国军事审判委员会法令》第948b节的规定,军事审判委员会审判的对象为“外国非法敌方交战人员”。美国公民以外的任何人员,包括在美国居住多年而持有绿卡的人员都视为外国人。按照战争法的规定,“交战人员”分为武装人员和平民。对平民只有在其积极参加敌对行为时才按照“交战人员”对待,可以对其实施合法的攻击和击毙。而《2006年美国军事审判委员会法令》扩大了“交战人员”的范围。根据该法令第948a节的规定,“非法敌方交战人员”包括:从事敌对行为者、对美国实施的敌对行为意图或实际上提供支持者以及本身不属于合法的敌方交战人员,如塔利班、基地组织等,但与其共同作战者,由交战人员身份复审法庭或根据总统以及国防部长权力设立的相关法庭确认为的“非法敌方交战人员”。根据该条的规定,只要针对美国的敌对行为意图或实际上提供支持的,即便该行为人本身并没有参加敌对行为的,也视为“外国非法敌方交战人员”。举个例子说,母亲给作战的儿子提供衣食的;个人给被监禁的俘获人员一些财物的,都将视为“非法敌方交战人员”而受到军事审判委员会的审判,因为他们给这些“交战人员”提供了支持,因而就具有了“交战人员”的身份。此外,根据该法令第948a节的规定,对“非法敌方交战人员”的认定由交战人员身份复审法庭或其他根据总统或国防部长命令设立的法庭予以确认。但该条款并没有为这些法庭认定“非法敌方交战人员”提供明确的标准。而且在关塔那摩的交战人员身份复审法庭对非法交战人员的认定范围要比该法令所规定的范围更宽,甚至将那些不知情而向恐怖组织提供了慈善性帮助的金融家也认定为非法的敌方交战人员,至少有一起案件因这样的规定而认定了被羁押者的非法敌方交战人员身份。同时,该法令第948a节将“非法敌方交战人员”和“合法的敌方交战人员”进行了区分,这些规定严重违反了《日内瓦公约》所确定的最基本的人权保障原则,也就是将交战人员和非交战人员区分开来对待的原则。根据《日内瓦公约》,交战各方对被俘的但不实际参加战斗的人员应当在一切情况下给予人道待遇。战俘应当由正规的军事法庭审判,而且应当按照被俘国法律审判,审判过程也应当受到公约的制约,法官不能任意给战俘定罪。而根据该法令第498b节第(g)项的规定,禁止任何接受军事审判委员会审判的外国非法敌方交战人员援引《日内瓦公约》作为其权利来源的主张。由此可以看出,该法令将军事审判委员会的审判对象限定于“外国非法敌方交战人员”,这样对外国人来说,与美国公民相比,美国政府就降低了司法公正的标准,对违反同一法律而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外国敌方交战人员来说,相比美国公民,其受到的处罚要严厉得多。而且该法令还规定,对国际条约里面关于嫌疑犯待遇的问题,美国总统有权力来加以解释。但是负责该法令起草的三位议员,即麦克塞恩、沃纳、格瑞海姆发表声明说该定义“仅仅是为了确定军事审判委员会的管辖权,而不是为了对这个范围内的被俘人员实施无限期的羁押。”⑧ 但将军事审判委员会的审判对象扩大到外国非法敌方交战人员,这无疑扩大了军事审判委员会的审判范围。
    (三)犯罪行为

[1] [2] 下一页

论文录入:Galaxy    责任编辑:Galaxy 
  • 上一篇论文:

  • 下一篇论文: 没有了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动易网络 版权所有:代写论文网 | 专业提供代写代发论文,代写硕士论文,代写毕业论文论文代写服务
    COPYRIGHT © 2008 - 2009 代写论文网.
    信息产业部备案
    京ICP备050328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