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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笑英:上级检察院指定下级检察院侦查案件,具体的侦查工作还是由基层院来完成。 杨新国:从侦查一体化的目的来看,强调的是上一级院对下一级院查办案件的帮助,技术支持,特别强调的是对下一级院的帮助,不是说我把案子抢来什么的,有时候一个案子侦查了好长时间仍然破不了,不收上来督办也不行。一体化,我们强调的是整体上的统一,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收上来,特别强调的一点是侦查一体化更有助于整体的工作。另外,我们强调对办案、督案有一个严格的控制、监督制约的程序,总体上是按照合法程序来进行的,不是违法来的。 李奋飞:这个侦查一体化我觉得不光强调上下级之间的一体化,还应该强调检察机关内部相关处室的一体化,要强调侦查与起诉的这样一种配合,实际上侦查和起诉属于公诉制,侦查和起诉实际上是一个程序,起诉是侦查的一个归宿。这样的话就能加大侦查和公诉的联系,建立一体化的追诉机制,我觉得这个实际上也是侦查一体化的应有之意。 问题五:在侦查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视听资料等证据越来越多地被采用,如何收集、固定和运用有效的视听资料等证据? 杨迎泽: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中是一个单独的、重要的证据。视听资料从概念上说主要指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等技术和其它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些资料。它是将现代科学技术运用到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的证明手段。视听资料有几个特点:一是比较客观、准确,信息量比较大。二是比较直观、生动、形象。三是依赖于现代科学技术,比较容易保存。它有它的弱点,比较容易伪造、变更,容易被篡改,伪造以后又不易被发现,科技含量高,同时伴随科技发展的竞争而不断地更新、变化。视听资料根据它的概念、特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查办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要注重运用司警技术,实际上是运用一些技术手段,科技手段,如录音、录像和其它的一些高科技设备来获取证据,来侦破案件,证实犯罪提供有利的武器。视听资料对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正确的决策可以提供、奠定一些基础,通过录音、录像等找一些突破口。运用视听资料、视听技术这种手段可以锁定一些证据,可以固定证据。运用视听资料可以防止翻供、串供,同时避免一些刑讯逼供。在办案过程中如果运用视听资料和技术手段来搜集一些视听资料,对我们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有很多好处。视听资料搜集到以后,涉及到一个审查和运用。首先,通过审查视听资料来确定一些侦查的目标,因为对当事人、证人、嫌疑人等等进行询问、调查时,通过录音、录像等确立一些侦查的目标。其次,通过审查视听资料,可以分析犯罪构成。第三,通过审查视听资料可以判断一些线索,对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寻找更多、更有利的线索。视听资料如何搜集、固定和运用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如贿赂犯罪,除了依照法律规定,要采取一些其它的技术手段,要涉及到采取一些基础技术等等,要涉及一些证据问题,怎么能认定具体能不能采纳,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过这些问题,有的如监听,通过秘密录音等等,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允许的。实践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也需在司法实践中来逐步完善,有关的立法应确定到底哪些可以,哪些不可以。 张笑英:视听资料这个证据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形式之一,实际上作为视听资料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视听资料原始的形式,不一定是检察机关制作的,它当时应该是一个什么状况,那时候的原始记录。视听资料应指有直接证明的那一部分,而不是检察机关通过录音、录像作的这一部分情况。能够证明当时的有视听价值的以视听资料出示和形式的证据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自己录制的一些东西,这就涉及到鉴定的一些问题,应该通过严格的鉴定是不是和当时犯罪的时间、地点相吻合,有没有证据的价值这个要通过严密的甄别,要排除它的篡改,主要是鉴定它的真实性,排除不真实的范畴,这是对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是在搜查过程中搜查出来的这一部分视听资料应该是通过严格的鉴定,再一个是公安机关或者我们秘密侦查,跟踪过程当中获取的那一部分资料,应该依法转换,这一部分证据不是直接当堂供证,质证的,那么就要通过其它的侦查活动,把实际侦查到这个东西,转化成笔录或者其它的一种方式,如果不转换原始地搬上去了,那肯定是通过秘密侦查的活动,秘密侦查本身是一种特殊的手段,是不能公开的手段,就不能提到法庭上去,这两都是视听资料,而直接能够公开运用的只能是当事人提供的那部分,一般作为证据使用的视听资料应该限制在这儿。后来,检察机关通过同步录像形成再生的证据,这个法律地位不是那么明确,通常任为是间接证据。检察机关侦查中的录音、录像,一般是讯问场景,录像可能会录下被讯问人,作为它本身的再生证据,它曾经为当事人串过供,到过什么地方,和什么人接触等等,因为它都不是对当时犯罪现象的记录,它都是间接的状况,或者是来证明我们取得了一些口供,不是通过刑讯逼供,非法的手段取得的,后来咱们做的一些视听资料不是证据意义上的视听资料,只是我们的侦查资料,所以这类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证据用,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能够作为侦查使用的是少量的,我们的同步录音、录像这个视听资料实际上是对侦查有利的一份资料,如果一旦翻供,我们就把这个拿出来制止你翻供,只是利于诉讼,但是对直接犯罪与否的作为直接证据来用的视听资料在实践中是很少的。有些人在行贿时,如接收钱搞秘密录音录像,实际上具备这种条件还是不多的,所以从概念上把这两种情况区别开来,把作为同步录音录像的资料和能够作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那种资料加以严格、周密地鉴定,我们制作的这个视听资料应该进行合理地转化。那当时取得的就加强搜查,尽可能扩大同步录音、录像的场合和范围等等。用更多的现代化科技方式,侦查过程记录下来,这样是对侦查的合法性、准确性的一个证实。 李奋飞:搜集视听资料要遵循一般的证据的搜集规则,同时对视听资料要有特殊的要求,在搜集视听资料这种证据的资格上,人数要有限制,必须由办案人员亲自来参加,标明搜集人员的姓名、时间、地点、制作的尺度,搜集视听资料应加强技术部门和自侦部门的密切配合,这是确保视听资料初级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一个关键。另外在视听资料的审查环节上也应该注意一下它的一些事项。视听资料作为审查案件的一个严格的部分,它必须与其它的证据相互对应,相互统一,才能作为办案的证据进行使用。审查视听资料还必须要关注视听资料的来源,它的主要方法、时间和鉴别视听资料的信息载体的质量、判断它的科学性、可靠性和真实性。视听资料的搜集和制作都比较复杂,视听资料供应的信息,有时还需要精确地辨认,鉴别这样的视听资料还需要技术部门运用科学仪器和科学手段来进行。视听资料的使用要注意它的合法性,视听资料运用不当会带来很大的弊端,不但能暴露侦查手段和侦查艺术,而且会给侦查工作带来难以挽救的被动和困境。视听资料公开使用时要注意它的合法性,尤其秘密获取的视听资料,使用时技术部门和侦查部门要密切配合,合法将它转化,转化成符合法律要求的口供、书证。 问题六: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一重大改革措施,促进了检察机关向新的目标迈进了一步,这一措施对侦破商业贿赂案件有什么实质性意义? 杨新国:高检院决定对全国检察机关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应该说这个确确实实是检察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整个检察机关的工作乃至《刑事诉讼法》的完善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这个改革是一流的,非常有意义的工作,符合全社会法制发展的潮流,对我们侦查人员提出一个很高的要求,这项改革提出以后,反映非常好,对我们的工作、对我们检察机关来讲是自我加压,不仅是对侦破商业贿赂案件,而是对整个制度产生一个综合性的效益。效益体现在这么几个方面:第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保护,防止我们讯问过程中刑讯逼供等违法、违规的行为发生,促使我们侦查人员文明执法,真正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整个讯问过程通过录音录像,增强了犯罪嫌疑人交待证据的证明力,有利于保障案件的质量;第三,有利于对侦查人员的保护,讯问过程中是否有刑讯逼供、骗供等行为,通过这个手段就可以证明,对我们侦查人员也是一个保护;第四,促使我们整个侦查人员转变侦查观念,转变执法观念来促使他在提升自身的执法水平上下功夫。按照文明的、严格的、合法的要求办案,我想它对整个侦查活动提出了一个很高的要求,是新的挑战。侦查人员也有一个怎么适应办案形式的要求,高检院搞了一个分步实施,使我们的办案人员尽快适应这个形式。 杨迎泽:检察机关搞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我觉得对促进我们检察机关办案水平、办案质量有很大好处。从大的来说,保护人权,尤其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具有重大的意义,我们《宪法》和《刑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办案人员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要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步录音、录像就可以防止刑讯逼供。其次,同步录音录像要求侦查人员对锁定证据、固定证据具有重大意义,录音、录像对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可保障对被告人讯问正式、严肃,办案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保证文明、严格、合法地讯问,有利于固定证据、锁定证据。第三,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高检机关要求公诉、审查起诉时也要录音录像,这对防止嫌疑人的串供、翻供等等也有实际意义。另外,实行这项改革,要求侦查部门自身素质要提高,提高办案素能。硬件跟上了,软件也要有提高,办案过程中要用法言、法语,文明执法,文明讯问等。要求讯问时制作讯问提纲,原来是想到哪问到哪,现在开始准备准备,最起码有个提纲需要问哪些问题。这在一些地方可能不适应,这就要求我们的侦查人员在提高办案质量、效率的同时,适应这个形势的要求。总的来说这项改革措施还是非常有利于我们查办案件。 张笑英:录音录像它的意义不仅在于商业贿赂案件,它对整个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的促进意义上是非常大的。其重大意义有两点:一是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改变自己的口供。二是防止刑讯逼供。获得这两点意义的同时给侦查人员带来更高的要求,提高了侦查人员自身的素质。在实际当中,法院认为翻口供,你再拿来录音他也不承认。被告人常说,当时人紧张了,我那样说的实际情况不是这样的。他就这么翻了,拿什么录音录像都没用,新供词他都能翻。所以,检察机关对他的证据得有发言权,庭上的现场监督力度要加强,否则,将会增加办案的成本、难度。 李奋飞:任何制度的创新都是有利有弊的,就这个制度来说,总的评价是利大于弊。但是现在从高检一些领导,理论界也有些人都认为这个,现在好多学校也搞一些项目,都和当地搞试点。搞录音录像制度。录音录像讯问过程固定下来,有的时候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了,把证据出示一下对他的翻供有作用,如侦查案件,他翻供以后法庭一出示他的讯问过程,法庭上一播放他回答的过程有点作用,但这作用也有很多的弊端,从不考虑成本,我考虑这样几个问题:第一,是不是真正能防止刑讯逼供。好多人适用各种各样的诱供、逼供,犯罪嫌疑人承认了,取得了口供,这个时候开始录,是不是全程的,谁能判断监督它是全程的,我觉得这个问题也是个问题。现在由于录音的人和侦查人员不是分离的,能不能用录音录像这个独立的机构来录音,或者你讯问是在一个不再有侦查人员工作的场所来进行,这个问题是我担忧的一个问题。第三,是不是法庭上的翻供是不是绝对不可以的,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是一种权利,被告人在法庭上的最后一个救济手段,所以有这个制度是不是侵犯了被告人的权利,原来翻供法庭相信你,现在翻供你把讯问录音录像证据拿出来,法庭一看你都说了,你这翻供法庭上一点作用都不起了,所以许多冤假错案法庭上纠正的可能性会更小。 整理人:黄学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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