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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证据调查           ★★★
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证据调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30 21:32:12

  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对确保办案质量至关重要。要充分发挥其功能,关键要做好庭审的举证、质证和认证工作。认证是法官的基本活动,其重要性自不必说。而举证、质证虽然主要是控辩双方的活动,但却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法官应当对举证、质证具有良好的组织力和控制力,因此有必要对庭审的举证、质证和认证问题做些探讨。
    组织好举证
    举证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活动。举证主体一是公诉人,二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一般以为,举证是公诉人的事,实践中往往重视公诉人的举证,而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举证重视不够。这是把举证和举证责任混为一谈了。举证与事实主张有密切关系,事实主张是举证的前提和基础,举证的目的是支持自己的事实主张。控辩双方都会有自己的事实主张,因此也都有权举证。公诉方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有权举证。“这里的举证不是一种责任而是一种权利,是基于辩护权而产生的。”① 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举证权,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举证的顺序。
    一是按照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有些案件的犯罪行为是由一系列相对独立而且时间顺序清楚的具体活动构成的,如杀人的预备、实行、死亡结果的发生;有些案件是数罪案件,如抢劫几十起。对这些案件按照时间顺序举证,能够清晰地向法庭展示犯罪过程的发展脉络,也符合认知规律。但对有的时间顺序不明显,犯罪过程极短的案件,则不宜使用。二是按照事实要素在案件中的重要程度。每案都由一系列事实要素构成,各个事实要素在案件中的重要程度不同,有的属于构成要件事实,有的属于案件相关事实;有的表明犯罪人是谁,有的表明其实施了什么犯罪,还有的表明犯罪后的态度。合议庭应当引导公诉人根据各事实要素在案件中的性质和地位安排举证顺序。第一种是“从内向外”的举证顺序,即先从核心事实要素举证,再就外围事实要素举证,这种方法比较常用,优点是重点突出。第二种是“从外向内”的举证顺序。主要用于被告人翻供、不认罪的案件。三是按照案件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案件事实之间往往存在各种因果关系,如行为事实与结果事实之间、行为事实与行为事实之间。这时,举证就可以按照事实要素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它又可以分为两种:先因后果的举证顺序,即先就案件的原因举证,再就犯罪结果举证;先果后因的举证顺序。其优点是有助于把握事实之间的关系。四是按照共同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主次地位。一般是先主犯后从犯,先实行犯后非实行犯。此外还可按先定罪证据后量刑证据,或者按照起诉书所指控的罪行顺序举证。举证顺序一般由控辩双方自定,法官不宜干预,但要正确引导和掌控,应以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原则。但有个问题需要注意,目前在一审开庭时,法庭举证一般都从讯问被告人开始,这样做的合理性值得研究,因为这等于让被告人自己指控自己犯罪。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不同的证据,前者属控方证据,后者则属辩方证据。另外,如果被告人所作的是无罪辩解或罪轻辩解,那么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的讯问就将成为控辩双方的直接对抗,而在法庭调查刚刚开始,就让双方进行抗辩,对庭审质量、效率和气氛都容易产生不利的影响。正确的做法是:如果被告人认罪,举证可以从讯问被告人开始;如果被告人不认罪,就不宜从讯问被告人开始,而应从有罪证据开始。
    举证的方法。
    法官应当引导控辩双方向法庭出示证据采取正确的方法。应注意三点:一是言词证据应以口头陈述为主,以书面陈述和笔录等为辅,关键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二是物证、书证应以原物、原件为主,以复制品和复制件为辅;三是出示证据时要对证据进行必要的说明。② 举证的主要方法有:重点举证法,即找准关节点,重点对关键情节举证。如杀人案件被告人有无作案时间、作案条件,有无进入现场,力求收到扼住要害的显著效果。分组举证法,即对案件数份证据证明方向一致,能够证明某一事实内容,即可划归一组,建立环环相扣的证据组合,从不同层面、角度形成共同证明力和同一指向性,也可以按照犯罪构成的要件或者按照犯罪的发展阶段为标准,分成若干阶段分组出示证据,以便于归纳。连环举证法,即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把依法获取的每一个能够证明案件某一局部情况或个别情节的间接证据,依据它们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按照先后顺序串联起来,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然后运用逻辑推理知识,组织、出示证据。集中举证法,即将要多次运用的证据仅出示一次,并作出说明,以增强庭审的效果,或者将所有证据集中全部一次向法庭展示,然后再进行质证,它有利于提高效率。换位举证法。对于诸被告人认罪的共同犯罪案件,首先对主犯进行讯问举证,然后再对从犯讯问举证;对于主犯不认罪的共同犯罪案件,运用迂回包抄的策略,首先对从犯讯问举证,扫清外围,待犯罪事实被合议庭确认之后,再对主犯讯问举证;对于主、从犯均不认罪的案件,首先选择对查清全案犯罪事实有意义的薄弱环节作为突破口。对于当庭翻供的被告人,应当让公诉人出示、宣读被告人以前的供述,并通过宣读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确定其在侦查阶段作出的有罪供述是否真实。③
    指挥好质证
    质证是指在法庭上一方对另一方证据的质疑和质辩。质疑是对对方出示证据的置疑、异议和否定;质辩是对对方质疑的解答、反驳和对己方证据的维护。质证既是举证的继续,又是认证的前提。现代诉讼理念要求,案件的真相应从当事人双方的攻击、防御中自然而然地显现出来。目前,刑事案件的庭审效率相对不高,主要表现为控辩双方对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事实也逐一质证,使整个庭审过程冗长、拖沓,且庭审重点不突出,而对有争议的事实的举证、质证反而不够充分。因此,庭前准备是比较关键的一环。这对控辩双方包括法官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证据展示中,双方在庭前应当对证据加以分析,法官可以提示双方关注哪些是无争议的,哪些是有争议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对已经展示的证据如无新的异议,对这部分无异议的证据,不再重复质证,这会节约大量庭审时间。质证的重点应放在经过证据展示后控辩双方仍存异议的证据。这样在庭审中双方就有充分的时间举证,说明证据的来源、所证明的问题,对对方的质证意见也能有所准备。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一方在庭审时搞突然袭击的情况。庭前交换证据时不向对方展示应当展示的证据,而是在庭审时搞突然袭击,出示新的证据。遇有这种情况,法官一般应予制止。如果所举出的证据比较重要,法官则应当宣布休庭或者给对方一定的准备时间。
    质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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