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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治理与国际立法模式的转变       ★★★
全球治理与国际立法模式的转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2 10:53:04


    中图分类号:DF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53-1143/D(2007)01-0030-05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加深,国家间的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空前增加,这些合作与交流已经超越了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异,极大促进了国家间的关联度。但是,人类的福祉却并未因此而完全得到满足,国家间和地区间的冲突依然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存在,甚至在个别地区空前激烈,成为了威胁人类生存,破坏人类和平,践踏人权和人道的主要根源;金融波动、环境灾难、恐怖主义、毒品和传染病等全球性的威胁更加突出,其规模之大,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独自对付。正如联合国著名全球施政专家费尔南多·恩里克·卡多佐所说:“我们生活在一个新的世界。当今的世界秩序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开放、复杂、多样、相互关联并充满风险。”解决这些问题,全球治理将是一条有效的途径。
    一、全球治理的基本特点
    全球治理是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各国公民等所有全球行为体为最大限度地增加共同利益而进行的民主协商和合作,其核心内容是健全和发展一整套维护全人类安全、和平、发展、福利、平等和人权的新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包括处理国际政治经济问题的全球规则和制度,以解决全球性冲突、生态、人权、移民、毒品、走私、传染病等问题[1]。其基本特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全球治理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全球治理的参与者既可以是各民族国家的政府,也可以是正式的国际组织,还可以是各类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乃至企业、社区、宗教团体等等,涵盖了所有全球行为体。正如“全球治理委员会”所说:“在全球层面上,治理基本上是指政府间的关系,但现在我们必须理解,它也包括非政府组织、公民运动、多边合作和全球资本市场”。[2]关于全球治理的主体,不同学者进行了相应归纳,概括而言,主要有“三类说”和“五类说”。三类说是指,全球治理的主体主要有:①各国政府、政府部门及国家的政府当局;②正式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③非正式的全球公民社会组织。[1]15五类说是指,全球治理的主体包括:①超国家组织,如联合国;②区域性组织,如欧盟等;③跨国组织,如公民社会与商业网络;④亚国家,如公共协会和城市政府等;⑤民族国家。[3]
    (二)全球治理突出解决问题的途径的多样化
    全球治理不是世界政府或超国家权威执行的统治,而是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商与合作。它强调政府与政府的合作,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如彼埃尔·德·塞纳克伦斯所说:“在国际关系领域,治理首先是各国之间、尤其是大国之间的协议与惯例的产物。这涵盖政府的规章制度也包括非政府性机制,后者谋求以它们自己的手段实现它们的愿望、达到它们的目标。治理被视为由多数协议形成的一种规范系统,它可以在没有政府的正式授权和具体批准的情况下贯彻实施某些集体项目。各种政府间组织,以及由非政府组织或跨国公司推动的非正式调节程序也都包括在这种治理之内。所以,它既是各国参加的国际谈判的产物,也是由个人、压力集体、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形成的混杂联合的结果。”[4]
    (三)全球治理以全球共同利益为治理合作与协商动力
    全球治理强调以国家之间的共同利益为基础,突出全球共同利益,把实现全球价值作为解决全球问题的目标。如“全球治理委员会”在其《我们的全球之家》(Our Global Neighborhood)中所描述的那样,全球价值包括对生命、自由、正义和公平的尊重,相互的尊重、爱心和正直。而且,全球治理委员会还为全球公民规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包括:安全的生活;公平的待遇;为自己谋生和谋福利的机会;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人们之间的争端;参与各级治理;为摆脱不公开而进行自由、公平申诉的权利;平等的知情权;平等地分享全球共同利益的权利。相应的义务是:考虑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安全和福利的影响;促进平等,包括性别平等;追求可持续发展,保护人类共同资源,维护子孙后代的利益;保护人类的文化和知识遗产;积极参与治理;努力消除腐败。[2]
    (四)全球治理突出法治
    法治一直是一切自由社会中重要的影响力量,不仅在国家范围内是这样,对国际社会而言亦如此。全球治理强调以全球规则来维护国际社会的正常秩序,实现人类普遍价值,突出规则执行的民主性。这些规则包括用以调节国际关系和规范国际秩序的所有跨国性的原则、规范、标准、政策、协议、程序,在职能、涵盖地域和人员等方面都极为广泛。“从职能上说,它包括了像北极熊保护协议这样比较狭窄的内容,又包括了像南极洲和外层空间保护这些更加宽泛的内容。从地理上说,它的范围可以像北太平洋上受到严格限制的能够从事海豹毛皮贸易的地域那样狭窄,也可以像国家航空运输或核实验控制的全球性体制那样宽泛。从成员方面,既可以像国际北太平洋渔业协会成立的公海渔业协会那样只有二三个成员,也可以像防止核武器扩散组织那样有100多个成员”。[5]同时,“全球治理委员会”也在其《我们的全球之家》 (Our Global Neighborhood )中提出,全球治理必须以全球范围内的法治为基础,希望所有成员包括最小的成员都应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且建议尤其加强国际法和强化国际法院的作用。
    二、全球治理与国际法律规则
    通过对金球治理特点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全球治理将对国际法律的创制产生强烈的影响,突出表现是对际法律规则的数量和质量提出更高要求,而国际法律规则由于自身特性的局限和立法模式制约,将严重无法满足全球治理的需要。
    (一)全球治理与国际法律规则提出了强烈的数量和质量需求
    全球治理要求加快国际法律规则的立法进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第一,从全球治理的对象范围来看,如前所述,全球治理的对象主要是全球性冲突、生态、人权、移民、毒品、走私、传染病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数量多,而且顽固难伏,远远超越了一个国家的治理能力。但是,目前关于这些问题的国际法律规则,要么无,要么有而不全或有而缺乏执行,必须制定相应的国际法律规则予以调整和控制。例如,亚洲金融危机在全球范围的恶性蔓延已显示出国际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并对现在的国际金融体系的作用和责任提出了质疑。
    第二,从全球治理的过程特征来看,如前所述,全球治理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突出主体间的合作与协商,这意味着不仅民族国家和政府之间的交往更加密切,而且政府与公民社会、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等其它非国家行为体的交往,以及非国家行为体相互之间的交往也更加密切。不同的治理行为主体交往的层次和范围也有着较大差异,这尤其需要在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特别是不同的民族国家和政府之间,创制一种共同的规则和制度安排,以规范它们的交往方式,降低它们的交往成本。
    第三,从全球治理的价值来看,如前所述,全球治理以全球共同利益为治理合作与协商动力,而这些共同利益需要全球治理价值为载体表现出来。全球治理的价值,一般应为人类的核心价值,但是何为核心价值,如何评判以及如何评判等问题,均需要制定有效的国际法律规则来规范全球治理价值的构建标准。目前全球治理的价值基本是以发达国家国内标准为确立依据,为了防止少数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在全球治理价值构建上垄断,同时防止部分国家在全球治理过程中舍大义取私利,需要制定有效的国际法律规则来确保各国对全球治理价值的尊重。
    总之,随着全球治理的实施,跨国性集体活动也将上升,而其间的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国际法律规则也是比不可少。
    (二)国际法律规则严重滞后于全球治理需要
    在前全球化时代,国家之间相互交往较少,以最低限度共存原则的国际法律制度,既容易为各国普遍接受,同时也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和全球治理的实施,“共存国际法”日渐无法满足需要,根本原因在于是国际法律规则调整对象局限、系统性差,无法适应全球治理的需要,而且由于传统立法方式制约,数量也严重不足。
    第一,国际法律规则的行为主体仅限于政府和政府间国际组织。而且,由于国际法律规则由不同的行为体为不同的目的而设定,国际法律规制往往强调的是某一单一或特定行为领域。国际法律规则形成的是一个水平而非垂直方向或等级制的制度体系,国际法律规则之间的相互干扰或重叠,将不可避免。[6]由此产生的问题是,这种国际法律规则不仅数量少,而且本身的调整作用也难以有效发挥。
    第二,国际法律规制是一种正式的制度,并以此种制度安排来维持和调节跨国活动。国际法律规则主要由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构成,追求的目标是建立正式国家之间的权威来协调各国的行动,更多的强调国际合作需要。但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没有被纳入国际规制的建立过程中,对于超越国家关系的全球性问题缺乏必要的调整,忽视了全球化进程中全球性问题形成过程和解决途径的选择。这必将出现调整对象不完整和调整不力等诟病。
    第三,国际法律规则的创制过程缓慢。首先,国际法律规则强调以“国家共同同意”为基础,其中国际条约强调国家之间的明示同意,国际习惯强调国家之间的默示同意,大大降低国际法律规则的创制速度。试想,在一个近200个国家的世界中,形成以共同同意为基础的国际法律规则,将是何其困难。其次,国际法律规则的创制程序复杂,也制约了国际法律规则的创制速度。国际条约的缔结,不仅要受制于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等,而且耗时较长,同时还将面临国际法律规则国内适用问题。而国际习惯则的形成则强调的两个基本要素[7]:一是法律实践——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要求各国的实践具有持久性、一致性和普遍性;二是法律确信——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有各国愿意接受其约束的事实。国际习惯的形成要求,不仅使国际习惯形成速度慢,而且还将出现某些国家以未接受国际习惯调整,而降低国际习惯的调整效力等问题
    (三)国际法律规则与全球治理的极强的互动性
    如前所述,全球治理强调法治,强调治理规则的核心作用。全球治理与国际法律规则之间形成了紧密的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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