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支持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探讨这一政策的完善,对于促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第二次就业、拓宽自主择业之路、顺利推进新型军转安置制度的建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完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势在必行 为帮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实现第二次就业,增强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吸引力,我国政府制定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录用税收优惠政策。即对录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的单位,国家视情况给予税收优惠,以调动其吸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的积极性。《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2.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即对于自主创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国家视情况给予税收优惠,以鼓励其自主创业。《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进一步规定:“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也就是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无论是从事个体经营,还是创办私营企业,都拥有创业税收优惠。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关怀,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顺利实现第二次就业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自该政策出台以后,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发挥了重要的支持作用,使不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依靠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顺利实现了第二次就业。 但是,还应该看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是录用税收优惠政策还不甚科学、合理:一是录用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统筹考虑。在设计这一政策时,没有与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联系起来考虑,致使这一政策与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孤立分割,使得即使吸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人数达到总人数60%的企业,也无法享受税收优惠。二是录用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该规定只适用于新创办企业,不适用已创办企业,这对已创办企业是极不公平的。因为根据社会公平原则,为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推进新型军转安置制度建立而承担同等改革成本的单位,应该享受同等税收优惠。三是录用税收优惠政策门槛太高。“60%(含60%)以上”这个标准过于“苛刻”①,将许多吸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应该得到鼓励的企业排除在了优惠的门外,削弱了新创办企业吸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的积极性。四是录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价格缺乏弹性。税收优惠价格通通是“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缺少区分度和层次性,不利于激励企业吸纳尽可能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 由于录用税收优惠政策存在明显缺陷,这一政策的实施效果仍然不甚理想。据笔者2005年下半年对湖南长沙等地的调查,自2001年以来,各地税务机关批准的符合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企业非常少见,也就是说,受惠于录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并不多,更加明确地说,就是现有的录用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对整个税收优惠政策的评价也不高,并且转业时和调查时的看法存在比较大的差距,认为说不清、不太合理、很不合理的比例从37.5%上升到了57.6%,上升了20.1个百分点(参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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