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刘智鑫,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
一、经理股票期权会计确认 对于是否应该在授权日进行会计确认,有观点认为,不需在授权日确认,只需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真正行权时再进行确认。原因是这种股票期权是否实现不确定,取决于公司股票的市价变化情况及经理人的情况,在某些情况下,是不会实现的,如果很早就进行会计确认,无疑会加大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和难度。笔者认为,应该在授权日进行确认,因为虽然这种权利可能不被执行,但是如果不予确认,股票期权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潜在影响就不能得到充分、及时的披露,这不符合会计报表的要求。目前在会计确认时,具体会涉及到两种不同的情况。有些经理股票期权的行权日是确定的,而且数量也是确定的,即所谓的固定型股票期权,这时授予日即为计量日;但另一种情况是,规定的所购得的股票数量及期权价格取决于未来经理的业绩情况,即所谓的变动型股票期权,这时就不易计量,根据APB25规定,应该把会计年度末作为计量日,对价格和可购数进行估计。 目前,理论界对于股票期权的确认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股票期权应视作负债。原因在于,行权价与授予价之间存在的差距相当于公司对经理人过去服务的一种补偿,可以理解为公司应付经理人的,所以应该是公司的一项债务。但是由于股票期权不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而是未来,不严格符合负债的定义,因此笔者认为,股票期权不应看作债务。再者,股票期权计划中义务不一定必须履行,也非企业所决定,因此将股票期权看作债务并不恰当。第二种观点认为,股票期权应视为所有者权益。但是这种观点也不太恰当。因为所有者是指对企业净资产享有经济利益的人,拥有投票权、股利分享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可是拥有股票期权的经理,在行权前,是不享有这些权力的,所以在所有者权益中进行核算也不妥。第三种观点认为,股票期权应以或有权益进行确认。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比较恰当,因为它恰当反映该经济事项。 二、经理股票期权会计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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