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那力/杨万柳
中图分类号:D9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69X(2006)05 —0085—06 2005年《WTO的未来——应对新千年的挑战》的报告问世,报告第九章专门讨论WTO秘书处问题。其主要观点有“在实践中,秘书处一直默默地为WTO各下属机构的运转做着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秘书处是受到尊敬的”,但同时“秘书处的作用被弱化,变得唯唯诺诺,这会使WTO失去效率”。其结论是,秘书处的机构和地位都应该得到加强①。WTO作为一个“成员驱动”的组织,其秘书处并未得到正式授权,权力仍然掌握在各成员方手中。而且,事实上WTO秘书处的作用远不止于规定的范围和内容,WTO秘书处的工作已经伸入WTO的诸多方面。本文从考察秘书处规定上与事实上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作用入手,重新审视WTO秘书处的角色和作用,为进一步研究WTO的机构改革问题提供参考。 一、关于秘书处作用的规定 总干事率领的秘书处是WTO的一个重要机构,它为WTO活动提供必不可少的技术与后勤支持。对秘书处总的定位是支持机构(supporting arm)②,从以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关于WTO秘书处的规定散见于WTO诸协议规定之中,很不明了,也不系统。 关于WTO秘书处的地位,《建立世贸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第6条规定:“(1)要设WTO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2)部长会议任命总干事,并制定规章来规定总干事的权力、责任、服务条件和任期。(3)总干事任命秘书处工作人员,并根据部长会议制定的规章来确定他们的职责和服务条件。(4 )总干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职责是纯属国际性的。在履行他们职责时,总干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寻求或接受WTO之外的任何政府或任何其他当局的指示。 他们要力戒做出足以损害其国际官员身份的事情。WTO各成员方要尊重总干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国际性职责,不得设法影响他们行使职责。”显而易见,秘书处的作用并不仅仅是WTO 委员会及理事会的服务者,秘书处有责任确保WTO体制能够有效运行, 得到正确理解并且按授权行事。虽然秘书处的地位得以确认,但关于秘书处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规定不甚明了,这些方面散见于WTO的各项协议之中,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5条第6 款规定总干事可以作为调解人。第8条第6,7款规定:如果当事方不能就专家组人选达成一致, 秘书处应向争端当事方提名举荐专家组。争端当事方若无令人信服的理由,不应反对提名。 第27条指明了秘书处在争端解决方面的作用,其中指出:“(1)秘书处有帮助专家组的责任,尤其对要处理事项的法律、历史与程序问题,并有提供秘书的和技术上的支持的责任。(2)在秘书处应各成员方请求对之提供争端解决帮助时,还需要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解决争端方面提供额外的法律咨询和援助。为此目的,秘书处应从WTO技术服务部门选派合格的法律专家,给有此请求的任何发展中国家成员方。这种专家应以保证秘书处持续公正的态度帮助发展中国家成员方。(3 )秘书处应为关心解决争端程序与做法的成员方,开办专门培训课程,以便各成员方的专家在这方面获得较好的知识。” 2.附件3《贸易政策评审机制》C部分规定:“(v)TPRB 的工作应以下列文件为基础:(b)由秘书处自行负责根据其可获得的和一个或多个有关成员提供的信息起草的报告,秘书处应寻求一个或多个有关成员对其贸易政策和做法进行澄清。” 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6条第2款规定:“每个成员应向秘书处通报其刊载TRIMS(包括由在其境内的地区和地方政府当局所实施的TRIMS)的出版物。” 4.《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10条第6 款规定“秘书处在依照本协议规定受到通知后,应将通知的副本分给所有的成员和有关的国际标准化机构和合格评定机构,并提请各发展中国家成员注意任何有关对它们有特殊利益的产品的通知。” 5.《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第16条第1款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应作为反倾销措施委员会的秘书处。”同时,《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第18条第1款规定“WTO秘书处应作为该海关估价委员会的秘书处。” 6.《装运前检验协议》第5 条:“各成员不仅应向秘书处提交其使本协议生效的法律和法规的副本,而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对有关成员生效时,还应提交有关装运前检验的任何其它法律和法规副本。关于装运前检验的法律和法规的任何变化,在其正式公布之前不应予以执行,在其公布之后,这些变化应立即通知秘书处。秘书处应将这一信息的适用性通知各成员。” 7.《原产地规则协议》第4条同样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应作为原产地规则委员会的秘书处。”第5条第1款规定“自《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对其生效之日后的90天内,各成员应向秘书处提供其在该日有效的原产地规则和与原产地规则有关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管理规则。如果因疏忽而未能提供某项原产地规则,有关成员在知晓该事实后应立即提供秘书处所获得并能够提供的信息,由秘书处向各成员散发。” 8.《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第7条规定“作为进口许可证委员会审查的基础,秘书处应基于第五条规定的资料,对进口许可证程序年度调查表的答复以及向其提供的其他有关的可靠资料制作事实报告。” 9.《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8条第4款规定“根据成员的要求,秘书处应对按上述第3款所作通知进行审查,在必要的情况下, 还可要求提供补贴的成员提供被通知而正在审议的计划的补充资料。秘书处应向委员会报告他们审核的结果。”第24条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应作为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的秘书处。” 10.《保障措施协议》第13条第2款规定“为协助保障委员会执行其监督职能,秘书处应基于所提交的各种通知和其他可靠资料,每年编制本协议实施情况的事实报告。” 11.《政府采购协议》第9条第11款规定“本协议由总协定秘书处提供服务。”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秘书处主要在信息披露和交换方面起支持作用。秘书处可以向成员方进行通知,可以提供技术等方面的支持。秘书处就本质而言是服务型的。 二、秘书处实际上的角色与工作 实际上,秘书处对本应属于成员之间关系的事务具有相当大的作用和影响力,秘书处一直为WTO各机构的运作做着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一直以来,WTO秘书处有着优良的传统,精熟业务,恪守其职,广受尊敬。秘书处的全体职员不仅向各成员方代表们提供技术性支持, 而且还为日益多样化的对象提供大量咨询。 他们为WTO下属各下设机构服务,对外宣传WTO,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越来越多的技术支持③。当前,秘书处主要在以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贸易谈判 秘书处从各方面进行工作推进谈判的进程。撰写书面报告,起草法律文件,给发展中国家参与谈判提供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秘书处职员人才济济,既有经济学家,也有律师、贸易政策专家和其他各种专业人才。在谈判的过程中,这些高素质人才能够提供大量的各种专业咨询和技术性支持。 在决策体系中,各方为了达成共识,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磋商。在磋商程序中,秘书处尤其是总干事往往处于程序的中心,并在某种程度上控制着程序。总干事主持或者与总理事会主席一同主持许多“绿屋”会议,这种会议对扩大谈判取得共识的基础是必要而且适当的。当前,对总干事和秘书处而言,最大的挑战就是确保磋商程序的透明度、代表性及可信度,而这就要对秘书处作用的重新审视。 作为秘书处的负责人,总干事在谈判中起着关键作用。总干事在贸易回合谈判中担任贸易谈判委员会的主席,有时完全是以个人的身份主持多边谈判。对谈判的结果乃至成败有重要影响。这种情况与其他国际组织相比已是罕见的。如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就是在一片纷扰中由当时的总干事萨瑟兰一锤定音的。这一做法应该继续下去。同时,总干事越来越多将其角色视为国际发言人和营销执行官。这意味着经常到处旅行:出于实际需要,与各成员首都的政治首脑定期接触。这样就可以在贸易谈判中中和各方面的观点,从而促成谈判结果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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