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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批注权的法定要件及其完善           ★★★
提单批注权的法定要件及其完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4 22:20:57


    三、保函与提单批注权的法律关系
    (一)保函的作用
    保函是指由托运人出具用以担保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一切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保证书。保函对于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能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它在法律效力方面是存在很大的疑问,主要反映在其有效性或无效性方面。在国际航运实践中,如果承运人认为,虽然海上运输中货物的包装有轻微的缺陷,但其实质不会影响运输或合同的履行。托运人也认为没有必要重新包装,他会以出具保函的变通办法,来取得承运人对其信任。由于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有时确实能起到变通的作用,因此,在实践中难以完全拒绝。[1](P116) 但是,承运人有义务按货物的实际装运情况如实地签发提单,如果承运人明知货物是不清洁的情况下签发清洁提单,对此承运人应承担责任。海运中的保函是不能改变这种责任的,否则,提单的法律意义就不存在了。
    (二)保函法律效力分析
    航运法规对保函的效力几乎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航运中对保函的效力存在较大的争议。争议焦点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认为,保函无法律效力,发生争议后,不能依据保函向托运人和其他出具保函的当事人追偿。另一方面认为,与保函有关的双方当事人没有任何恶意,出具保函上为了航运顺利完成。在司法实践中,托运人出具保函的目的是对那些善意的轻微缺陷或短缺货物而行使的一种做法,这样的货物不会使收货人拒绝,此时,可以承认该保函的有效性。
    《汉堡规则》第17条规定:托运人在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时,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提供的保函,该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承运人不能据此对抗任何第三方。但是,当提单转移至任何第三方时,这种保函即无效。承运人应对第三方因此所受的任何损害赔偿责任,不得援引规则规定的责任限制。《汉堡规则》规定保函对第三方无效是符合合同法律原理的,因为,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发生行为,对善意的第三方对保函行为一无所知,在实践中的做法是:承运人向收货人赔偿因接受保函对其造成的全部损失之后,托运人保证赔偿承运人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从这种做法来分析,海运保函不能对抗第三方,这种观点已被接受。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保函也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
    如果出具的保函已超出正常航运的要求,承运人不顾事实而接受,这将会直接导致第三方拒绝收货的情况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接受保函会被认为与托运人之间有串通欺骗之嫌,即对第三者有欺诈的嫌疑。在发生欺诈的情况下,不仅承运人不能依据保函向托运人索赔,也不能在对第三方进行赔偿时享受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的利益。由此可见,保函在航运实践中有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人们应按照航运惯例或法律规定合法地利用保函这一特殊方式为航运贸易服务。
    四、提单批注行为的完善
    承运人履行海上货物运输时,有权利如实的反映托运货物的客观状况。同时,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也证明了货物已由他接收或者装船,并有义务把货物安全地运至目的港,交付于收货人。[6](P63) 《海牙规则》、 《汉堡规则》以及我国《海商法》对提单记载的事项都有明确的规定,这时提单在航海贸易中已成为装船的初步证据,一旦提单转让该证据对善意受让第三人便加强了。由此可见,提单的记载对提单的持有人非常重要。承运人行使这项权利时,应防止随意和主观臆测的行为。
    (一)承运人应正确地行使提单批注权
    航运法规已明确地规定了承运人的提单批注权。承运人正确地行使提单的批注权,既是合理地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是认真地履行其运输义务。这种行为是承运人遵守公共秩序的做法,这也是法律赋予承运人的基本权利。
    (二)承运人应依法行使提单批注权
    提单批注是承运人按法律规定的要求行使权利。这种批注权是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赋予承运人行使的。承运人行使批注权时应把握准确和谨慎地批注,应避免产生法律纠纷。另外,承运人批注提单应考虑到批注与遵守合同约定的统一性。承运人按货物装运时的实际情况签发提单,如果承运人签发提单违背了真实性,那么他会违反法律所要求他应尽的义务。这种批注权实质上反映了诚实信用的合同原则。[3](P4)
    (三)承运人应以事实为依据行使提单批注权
    提单批注是承运人对收受货物的包装或表面状况行使的批注行为,这种表现了承运人以货物事实为依据,客观地反映了托运货物的实际状况,这是海运的基本要求。在海运实践中,货物的包装和表面状况与货物的内在质量是运输方十分关心的内容。前文介绍的“金马轮提单纠纷案”就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案例。按航运惯例认定承运人行使这项权利时,以货物的客观事实为依据,批注提单的法定理由是来于货物的包装或外表状况的瑕疵。通常承运人不会直接关心货物的内在质量。[3](P5) 另外,承运人批注提单是以货物客观存在表面状况不良时而认定的。但是,不同的承运人对同一客观事实反映的提单批注行为并不必然相同。这种做法需要承运人的谨慎地观察,了解货物的性质、特征、瑕疵程度,掌握装载、保管、照料和运输货物的基本知识和技术。这样才能准确地行使提单批注权,以达到提单批注的目的,确保海上运输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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