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菊英,武汉理工大学图书馆 湖北 430070
国际图联(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IFLA)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其代表全球图书馆和信息服务部门及其用户的利益。IFLA关于版权及相关权的一贯立场是信息提供者的经济权利必须与社会获取知识的需要相平衡。版权和相关权不断向新的领域扩充导致了许可使用的日益增加,延伸至越来越多的活动领域中,如本文提到的“借阅权”。IFLA认为,全世界除非特别注意保护和理直气壮地支持版权限制和例外来保持这一平衡,否则这一趋势将会迅速对教育和研究及其结果,也即是个人、国家乃至社会的文化、科学和经济的进步造成深刻的负面影响,尤其影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 1 什么是公共借阅权 公共借阅权并不是在很多国家中存在,存在的国家中,其应用情况也各不相同。公共借阅权不是一种从数据库中进行摘录和再利用的行为,它只适用于物质实体形式的作品。公共借阅权这一术语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1)从严格的法律意义来讲,公共借阅权是一种版权,一种赋予受保护作品的版权拥有者的有限制的专有权利。作品向公众传播后,版权拥有者有权授权或禁止版权作品以实体形式进行公共借阅。公共借阅的授权可以通过许可使用进行,并且要通过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向作者支付一定的许可使用费。 (2)有时用以描述公共借阅权的第二种含义是一种获得报酬权,即作者(不一定是版权拥有者)因其作品的公共借阅而获取货币酬劳的权利。在建立了报酬权的国家,建立了各自合适的报酬标准。在有些情形下(但不是所有情形)这些标准要符合文化目的。在一些国家,获得报酬权在法律意义上是作为公共借阅权的交替物而存在的,因此被认为与版权有关。在其他国家,获得报酬权完全独立于版权之外。但无论哪种情况,对作者的酬劳都不被当作是对版权费用的支付。 2 IFLA关于公共借阅权的立场 关于自由存取思想、信息和富于想象力的作品,自由利用开放存取图书馆及其在国家基础设施中的地位,以及公共借阅权等问题,IFLA已经建立起一套核心价值观和原则。 2. 1 IFLA的核心价值观 ·IFLA赞同《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所提出的信息、思想和创造性作品的自由存取和自由表达; ·IFLA确信人们、团体和组织为了社会、教育、文化、民主和经济的全面发展需要广泛、平等地获取信息、思想和创造性的作品。 ·IFLA坚信图书情报服务的高质量传递有助于保障获取信息。 ·IFLA承诺有能力使联盟成员参与和受益于联盟的各项活动,而不论其国籍、健康、性别、语言、种族和宗教信仰。 2. 2 《1994IFLA公共图书馆宣言》 公共图书馆原则上提供免费服务。国家和地方政府有责任建立公共图书馆,并提供特殊立法和财政支持。公共图书馆是文化、信息提供,技能培养和国民教育的长期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 3 IFLA版权与其他法律事务委员会《数字环境下版权与邻接权的限制与例外(2004年修订)》 “IFLA认为图书馆借阅出版物不应受到立法的限制,且认为合同条款,如许可使用协议条款也不应不考虑图书馆和信息人员对电子资源的合理外借”。 2. 4 公共图书馆服务:IFLA/UNESCO发展指南2001 “公共借阅权的支付资金不应从图书馆采购资金中支出,这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如果单独设立公共借阅权资金确实在不影响公共图书馆预算的情况下给作者提供了支持。在一些计划方案中这也可以提供某些特定的作者所著图书借阅的有价值的统计情况。图书馆员应该参与到公共借阅权的发展规划中以确保其资金不从图书馆预算中开支”。 2. 5 按照以上所建立的原则,IFLA断言IFLA并不倡导“借阅权”原则 IFLA认为“借阅权”原则会危及开放存取图书馆服务的自由获取,而这是公民的人权。IFLA主张自由存取信息并将继续抵制阻碍这一存取的所有情势。公共借阅对于文化、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应当为所有人自由获取。正是因为这是一项公益事业,公共借阅就不应当受到立法或合同条款,如许可使用条款的限制。现行的PLR计划为作者提供文化和教育支持,这固然值得称颂,但是通常用于支持PLR计划的理由即通过公共图书馆使用版权作品会减少作品的主要销量还未被证实。事实上,通过开放存取图书馆进行借阅常常有利于版权作品的销售,并且促进销售。 即使目前还没有国际条约或协定赋予“借阅权”,也还是有一些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已经使借阅成为版权法下一种受限制的行为。而且其他国家纷纷仿效也是有可能的。鉴于这些情形,PLR的发展不能被忽视,图书馆员还需要能够影响即将引进的PLR系统的设计。除非立法者谨慎处理,否则PLR系统的引进就有可能将开放存取图书馆的服务置于危险的境地。在引进了PLR系统的国家,只要支持PLR的财政和管理资金不是来源于图书馆预算,而是来自政府的文化支持,图书馆员在合适的情形下,能够接受PLR作为文化认可和提供给作者经济和社会安全保障的手段。IFLA主张引进PLR不应当给开放存取图书馆的用户获取所藏信息造成经济负担。 3 IFLA关于引进或修改PLR系统的建议 3. 1 资助原则 获取公共图书馆时,使用所藏作品无论是为参考之目的或是借阅之目的都应免费。此外,PLR的成本费用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共图书馆提供服务的质量和多样性。因此,为了更好地支持本国文化和教育目标,建立和维护PLR系统的资金和对权利拥有者的酬劳决不能来自图书馆预算,而应由国家设置专项资金。 理由 为公众服务的图书馆通常由政府直接或间接资助。他们以有限的甚至拮据的预算提供服务,这样不可能有额外的资金来支持PLR系统,无论PLR是采取报酬的形式还是采取版权许可的形式。如果图书馆被迫以有限的预算来支持PLR系统,他们将不得不大量削减馆藏的采购量,工作人员的数量和许多有价值服务的提供以减少对用户信息选择和信息获取的危害。除了这些削减外,他们还将被迫向借阅和利用图书馆的用户收费。“人人享有本国公共服务之平等权利”(世界人权宣言21(2)条款)。非自由获取造成不平等。政府以任何形式拒绝支持本国文化事业的发展,阻碍公共图书馆系统及其他非赢利教育、文化和科研机构在提供信息方面的作用,都将对其所有公民平等获取学问和知识不利,不仅包括社会成员中的弱势群体,还包括作者本人。人人都需要开放存取图书馆提供知识和信息以鼓励智力创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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