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丽玲/曹平/武晓霞
信息时代,个人数据是一种具有潜在价值的信息,个人数据所有者享有对个人数据无可争议的所有权。个人数据具有鲜明的法律特征,其他相关人只能享有受限制的使用权。因此,必须加强对个人数据的立法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个人数据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 个人数据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 1 个人数据的概念 对于个人数据的概念,各个国家的法律表述是不同的。目前有两种代表性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数据主体是自然人,英国在1984年制定的《数据保护法》对个人数据的规定相对全面、完整,比较有代表性。《数据保护法》规定:“个人数据是由有关一个活着的人的信息组成的数据,对于这个人,可以通过该信息(或者通过数据用户拥有的该信息的其他信息)识别出来,该信息包括对有关该个人的评价,但不包括对个人数据用户表示的意图。”[1] 另外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个人数据主体包括自然人以及死去的人,比如欧洲理事会在1992年的《理事会数据保护条例》修改建议稿中规定“个人数据是指有一个可识别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不局限于以可处理形式存在的信息,它包括任何种类和任何形式的信息,只要这种信息是有关个人的,不论是活着的人或死去的人,并且只要这个人或者这些人是可以识别的”。 1. 2 个人数据的法律特征 1)个人数据的内容是数据主体可被识别的个人信息。首先,个人数据是有关个人的信息,但不是指有关自然人的集合体的信息,也不包括有关公司、企业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息。其次,个人数据应是足以对主体构成识别的信息。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血型、健康状况、身高、地址、经历等都可以构成个人数据的内容,但这些内容必然构成对数据主体的识别,即通过这些信息所反映的内容再加上人们的一般判断,就可以从其他人中将该主体识别出来。然而,仅凭单个的个人数据对主体加以识别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数据采集者往往根据其需要对主体的个人数据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采集。在当今,有的数据采集(如采集某家族的血样)更是涉及到了主体的潜态数据(如血型、亲子关系、基因图谱等)[1]。可见,由多方位采集的个人数据对数据主体的识别功能越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要求越高。 2)个人数据的所有权为该数据的生成者所拥有。在当代,个人财产所有权已经为公众所熟知,但仍有一部分人并不清楚每个人都拥有对自己的个人数据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根据所有权的权能,只要不与法律和公共利益相抵触,所有权人均享有对个人数据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要把个人数据的所有者与提供者区分开来。在通常情况下,个人数据的所有者就是个人数据的提供者,这时两者没有区分的必要。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个人数据的所有者与提供者可能出现分离的情况,即数据的所有者与提供者是不同的主体。个人数据的所有者是该数据的生成体个人,无论他人对主体个人数据的获取方式与知悉程度如何,都不能改变个人数据的所有权归属。而无权处分人一旦对该主体个人数据实施处分或授权处分人对该信息处分不当,则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或违约责任。 3)个人数据是构成个人隐私的重要内容。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批准的监视、窥探和防止个人私生活秘密、个人信息(个人数据)被披露的权利。隐私权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在任何一个民主的国度里,每个人都享有不受干扰地生活在社会中的自由,只要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人又没有放弃隐私权,那么国家就有义务保障其个人数据、个人私事、个人领域的秘密不受侵害。隐私权既然是一种权利,主体就可以自主地处分自己的权利。因此,只要公民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就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个人数据是否与别人分享以及与何人分享。一旦个人数据被别人非法占有、使用,公民就可依隐私权不受侵害的法律规定主张权利保护。在现有的科技水平下,基因是对个体具有最高识别能力的个人数据,比如个人的基因图谱就是一个人生命的全部秘密,它可以被用于对人的品格、智力、健康水平尤其是某种潜在素质的解释,对个人基因图谱的不正当使用,会给他的升学、就业和保险等方面带来歧视或不合理待遇,因此,个人基因图谱的保密是至关重要的。 4)个人数据控制权丧失后具有不可恢复性。网络空间及计算机设备具有无可比拟的信息传播与加工能力,任何有价值的信息一旦与人分享就会给分享者带来利益,个人数据被数据使用者获取后的潜在价值更是不可估量。由于个人数据具有信息的一般属性,因此,个人数据一旦与人分享,对数据使用者而言,信息控制权的回复只能具有形式上的意义,其实质意义则失之不可再得。因此,个人数据控制权的丧失并不意味着主体对该数据的物质形态失去了控制,而是其对该数据价值形态失去了控制,这种权利的丧失具有明显的不可恢复性。也就是说,与一般的所有权人享有对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不同,个人数据一旦与人分享,该个人数据就难以被权利人收回。即便该个人数据在物质形态上得以返还,但该数据为数据使用人所产生的利益是无从追索的。而且这种权利丧失,还可能带来个人隐私暴露于全球网络空间的巨大隐性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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