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Provision, S&D)是指,在WTO协议中专为授予发展中成员特别权利、或让发达成员对发展中成员提供更好的贸易待遇的条款。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赋予了发展中成员在一定的范围和条件下,背离WTO体制下的一般义务的权利。早在20世纪50年代,为响应成员对于发展问题的关注。GATT就开始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引进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经过乌拉圭回合的整合,目前S&D条款遍及于WTO各协议中,总计145条之多。 随着WTO成员的不断增加,发展中成员已经占到WTO成员的绝大多数。如何照顾到发展中成员的特殊需求,并促进其经济发展和更好地融入多边贸易体制,成为了WTO密切关注的重要课题。在多哈回合的谈判中,特殊与差别待遇问题更成为发展中成员判断该“发展回合”成败的关键。作为首次参与多边贸易谈判的新成员,中国在特殊与差别待遇问题上也有着自身的特殊利益。中国如何利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中国享有S&D的理论基础 (一)基于发展中成员地位的特殊与差别待遇 中国是否是GATT/WTO体制下的发展中成员?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可以追溯至我国的入世谈判之时。是否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入世,直接关系到我国是否可以享受到WTO体制下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因此也成为阻碍我国入世的重要因素。《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并未明确回答这一问题,使得该问题的答案从表面上看更不明朗。事实上,稍加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发展中成员地位是可以肯定的。 1. WTO协定对我国地位的认定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中国在加入WTO时主张自己的发展中成员身份。但一些WTO成员认为,基于中国巨大的经济规模、快速的增长率和经济的过渡性质,应采用务实的方法来决定是否能够使用特殊与差别待遇。对于每个协议都结合中国的特殊情况给予仔细考虑并作出特殊处理。① 《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并未明确规定中国的发展中成员地位。尤其是从其具体内容来看,一些发展中成员的许多特殊与差别待遇都不适用于中国。例如农业协议规定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关税1993年至2004年十年间平均降低24%,但中国降低了近70%;又如根据《入世议定书》第10条的规定,中国自加入时起取消属于反补贴协议第3条的出口补贴,以及第12条规定,不得对农产品实行任何出口补贴,同样也没有享受到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减少补贴的特殊待遇;还有《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第235条指出,中国农产品的国内支持限于8.5%,低于WTO协议中规定的发展中国家可以享有的10%的国内支持。但是这些规定并不等于否认了我国的发展中成员的地位。如前所述,WTO体制内的发展中成员地位主要采取的是“自我指定”的方式。因此,在入世议定书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我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义务;而在没有明确规定我国义务的领域,我国仍可以主张自己的发展中成员身份,并享受相关的特殊与差别待遇。 2. 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 从其它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实践来看,我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实际上早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都承认中国的发展中国家身份,并按照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条件和标准,为中国提供各种贷款和援助。在很多发达国家的普惠制框架内,中国仍以发展中国家身份享受优惠待遇,另外,美国也在1979年中美双边贸易协议中的第二条中认可了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3. 我国发展的客观状况 从衡量发展的各项经济指标和评价标准来看,我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世界银行2004年4月发布的《World Economic Outlook》的统计,我国2003年的人均GDP达到1030.7美元。这意味着我国自2003年才进入中下收入国家行列。 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根据“人类发展指数”的排名显示,2004年中国的人类发展指数在177个国家中列第94位,属于中等人类发展水平国家。但该统计资料不一定客观:它采用购买力平价汇率计算的中国人均GDP高达4580美元。按这个标准计算,中国将属于中上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相比之下,按照名义汇率计算的我国2003年人均GDP为1087美元,位居世界第133位。② 因此,从各个角度而言,我国的发展中成员地位都是可以成立的。 (二)基于新成员地位的特殊与差别待遇 新加入成员是发展中成员中较为特殊的一类。由于WTO特殊的加入机制,成为WTO成员通常意味着异常艰辛而漫长的谈判过程,通过各方面的让步和妥协取得现有成员的首肯。在这一过程中,申请国与现有成员无疑处于不对等的谈判地位。在加入多边贸易体制、融入国际贸易主流的巨大诱惑面前,申请国往往不得不接受现有成员提出的各种苛刻要价。 世贸组织的重要宗旨之一是所有成员具有同等地位,但这个宗旨未能在其规则中充分体现。WTO的加入成员与创始成员,因为入世时间先后及入世时的条件不同,承担着不同的市场开放承诺。在WTO协议生效后加入WTO的一些发展中国家,他们不得不按照主要发达国家的要求,遵守同样长的过渡期乃至放弃作为发展中成员本应享有的某些特殊待遇。从而实际上接受了高于WTO创始成员的义务。③ 从加入程序看,对新加入成员是不利的。根据WTO协定有关规定,加入成员必须经过加入谈判,并签订加入议定书来具体规定加入条件。加入WTO的程序包括:1. 递交加入申请和备忘录。2. 总理事会同意申请并设立工作组。申请国政府与有关WTO成员进行双边谈判。这种双边谈判是加入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程序,其复杂程度可能由于申请国对国际贸易影响力的大小不同而不同。3. 申请国贸易制度的审查和双边谈判结束后,工作组起草加入的基本条件。4. 工作组报告、加入议定书草案、关税减让及其他义务表一并提交总理事会或部长会议。如WTO三分之二成员投票赞成,申请国就可签署加入议定书。④ 总体而言,WTO原有成员都希望在不损及自身利益的前提下,使申请国承担开放市场的义务。加入程序利于原成员,而不利于申请国。 从谈判结果看,新成员往往承担更多的义务。新加入成员所承担的义务往往与他们同级别的已加入成员不同。例如,中国在农业补贴上所承担的义务与其它发展中国家不同,并且在降低进口关税方面比上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国家面临更大的压力。以农业税为例,中国由1992年入世谈判开始时的54%,降到现在的15.3%,降幅是72%。乌拉圭回合时发达国家的降幅是36%,发展中国家是24%,现在世界农产品的关税总水平是62%,中国是15.3%,中国已取消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在非农领域方面,中国的关税由谈判时的43%,减到现在的9%,乌拉圭回合时欧美平均的降幅是30%,中国的降幅接近80%。 二、中国在多哈回合的谈判立场 特殊与差别待遇议题并非是中国在多哈回合谈判的重点。相比印度等国而言,中国、巴西、南非和其它主要中等收入的国家对此议题的热衷程度不高,而把关注的重点置于它们在货物或其他领域谈判中的具体利益之上。但是毋庸讳言,中国在此议题上仍有着自己的特殊利益,在谈判进程中也曾在多个场合表明自己的立场和观点。总的来看,中国在特殊与差别待遇议题上的立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调发展议题,支持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硬化 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和二十国集团(G20)的一员,支持发展中成员的基本立场,强调多哈回合是发展回合,谈判必须解决发展中国家关注的问题,达成的协议必须能够推动发展中成员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问题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切实的解决。 西雅图会议上,中国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在发言中强调:WTO应充分尊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目标以及与之相应的渐进的市场开放模式;发达国家应切实履行在乌拉圭回合协议中承诺的义务,改善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准入环境;制订新的贸易规则必须有发展中国家的充分参与。2003年6月4日,包括中国、印度、泰国、墨西哥等国家在内的24个WTO发展中国家联合向WTO贸易谈判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多哈议程:通向坎昆”的提案。提案表明了这些成员在坎昆会议之前对多哈议程各项谈判的立场和关注。其中指出:发展问题贯穿多边贸易体制的所有领域,并且是整个工作计划的核心。我们需要确保所有成员在多哈所作的承诺确实有助于发展中国家融入多边贸易体制并且分享由此带来的利益。在坎昆会议之前有必要解决与发展有关的问题和关注,并加强特殊和差别待遇,而不要对相关的基本原则产生异议。在发展问题上取得的实际成果将巩固发展中国家对于该进程的信心,进而对其他领域的谈判工作产生积极影响。我们强调与贸易有关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在解决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困难方面的极端重要性。⑤ 2003年9月10日坎昆会议中国商务部部长吕福源在WTO第五届部长级会议上再次强调,各议题应统筹考虑各成员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发展中成员的实际困难和立场。特殊和差别待遇和乌拉圭回合协议实施等发展中成员关切的问题应放在优先解决的地位。 (二)强调作为新成员应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 中国坚持新成员的特殊关注必须得到有效解决。在多哈回合的谈判中,中国要求作为新成员在市场开放等方面获得特殊和差别待遇。 2004年7月的日内瓦会议上,框架协议草案初稿的农业附件中关于新成员待遇的表述是,“将根据有待议定的条件对新加入成员的特别关注予以处理”,这无疑是对解决新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问题设置了先决条件和障碍,对此中国坚决反对。我国一方面寻求发展中国家的理解和支持,一方面与发达成员进行谈判,表明在该问题上的坚定立场,同时还加强与克罗地亚等新加入成员的协调。最终框架案文的农业附件中明确写入“新加入成员的特别关切将通过具体的灵活性条款给予有效解决”的措辞,为在后来谈判中争取实际利益打下了基础。 2005年12月,中国在香港会议期间要求新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能切实得以落实。印度商工部长纳特和巴西外长阿莫林、发展工业外贸部长富兰对中国的新成员地位表示理解和支持。⑥ 由于我国的努力,在香港宣言中成功加上第58段,其中明确指出:由于新成员在加入WTO时作出了广泛的承诺,新成员的特殊情况将于谈判中予以考虑。这意味着在未来的谈判中,将对中国在内的新成员有特殊和差别待遇作出具体规定,以减低新成员在新一轮市场开放的压力。⑦ (三)反对对发展中成员的分类 反对分类是我国政府和一些发展中大国一直以来的立场。2005年12月14日,中国商务部部长在香港会议上的发言中就指出,在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应给予所有发展中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中国坚决反对将发展中成员进行分类,像巴西、印度、印度尼西亚、埃及、南非、墨西哥、阿根廷和中国这些发展中大国,仍然承受着巨大的发展压力,并且照顾着世界上大多数人口。事实上,中国仍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发展中国家,有7.4亿农民,2005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只有1200美元,还有近两亿人处于世界银行日均收入1美元的贫困标准之下。⑧ 三、若干建议 针对中国在多哈回合谈判中的立场,结合此前对与特殊和差别待遇谈判进程的分析,本文在此提出若干相关的政策建议。 (一)重视分类趋势 中国政府一直坚持反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分类的立场,从各方面考虑,分类的确会对我国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首先,分类会加速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分化,这会干扰中国在WTO中的团结策略。其次,分类还具有溢出效应。无论最终以什么标准来重新划分,如果被广泛认为合理,就有可能扩散到WTO的其它领域。另外,它还可能在国际组织之间被相互借鉴。如果以某种标准划分导致中国被过高估计,并且上升为一种国际社会的共识,显然会对我国造成相当大的不利影响。目前国际组织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所作的划分或统计评估,很多不符合中国实际情况,其中夸大的成分居多。例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其2004年《人类发展报告》中按购买力平价汇率计算的中国人均GDP已达4580美元。这一方面容易抬高国际社会对中国更多承担国际义务的期望,另一方面也会影响中国获得外部援助以及在国际贸易中的某些特惠待遇。 然而,如前所述,在WTO体制内区别对待发展中成员,已经成为理论上和实践中的一种必然趋势,也是打破在特殊与差别待遇问题上谈判僵局的突破口之所在。事实上,不论是从发展中成员的概念中分化出“最不发达国家”,还是中国提出的“新成员”待遇,本质上都是区别对待的一种体现。另一方面,从目前学者和机构提出的建议来看,大多数建议认为应当就各个不同的谈判领域中的S&D设立具体的适用条件,也就是说,根据具体的S&D确定适合的主体,而非从一般意义上对发展中成员进行分类。因此,这些具体的标准很难扩散到其他领域或其他组织,其“溢出效应”也十分有限。 有鉴于此,在宏观层面上,中国应该继续强调WTO体制内发展中成员作为一个集体法律概念的存在,以最大限度团结不同发展阶段的发展中成员。而在微观层面上,中国应当重视分类趋势,加强研究国际机构设定的指针体系和计算方法,积极参与规则制定,把中国的权益带进规则。此外,争取向国际社会多做“增信释疑”的工作,及时全面介绍我国社会发展信息,包括统计数字和行业发展指针等,以此来更好地维护中国应享有的待遇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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